【易菇論壇首發】有這么一個案例:原告確實是在被告的菌業公司買的菌種;菌種在栽培中出現大面積的污染導致絕收,受損失的事實清楚;但是,原、被告在買賣菌種時未封存樣品,原告也未留下種樣,致使無法進行司法鑒定。是應該由原告還是被告舉證犯了難,出現這樣的問題怎么辦?
在菌種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就菌種質量是否存在問題的舉證責任的分配,律師的做法是:首先由菌種生產者和菌種經營者就案涉菌種是否優良品種予以舉證。舉證范圍包括“三證一公告”,即菌種生產許可證、菌種經營者許可證、菌種檢疫證和品種審定公告。以品種審定公告證明案涉菌種是否是通過審定的適宜該地區種植的優良品種,是否與菌種標簽上標注的品種名稱、特征特性等說明一致,即品種是否具備真實性;以菌種生產許可證證明案涉菌種是否合法生產;以菌種經營者許可證證明案涉菌種是否合法經營;以菌種檢疫證證明案涉菌種是否合法調運。如果菌種生產者和菌種經營者能夠證明案涉菌種是真實的優良品種,證明案涉菌種是假菌種的責任就轉移給菌種使用者。其次由菌種生產者和菌種經營者舉證證明案涉菌種的菌種質量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以及菌種標簽明示擔保的標準,即案涉菌種是合格的菌種。證明菌種合格的主要證據有菌種生產檔案和菌種經營檔案以及菌種標簽。如果菌種生產者和菌種經營者能夠證明案涉菌種的質量符合標準,是合格的菌種,證明案涉菌種不合格的責任就轉移至菌種使用者。
上述問題說明從事菌種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這是非常必需的,在菌種糾紛中可占主動。
根據【全國菌種管理辦法】規定菌種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行業《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生產,并建立菌種生產檔案,載明生產地點、時間、數量、培養基配方、培養條件、菌種來源、操作人、技術負責人、檢驗記錄、菌種流向等內容。生產檔案應當保存至菌種售出后2年;菌種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菌種經營檔案,載明菌種來源、貯存時間和條件、銷售去向、運輸、經辦人等內容。經營檔案應當保存至菌種銷售后2年; 銷售的菌種應當附有標簽和菌種質量合格證。標簽應當標注菌種種類、品種、級別、接種日期、保藏條件、保質期、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執行標準及生產者名稱、生產地點。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菌種相符;菌種經營者應當向購買者提供菌種的品種種性說明、栽培要點及相關咨詢服務,并對菌種質量負責。(作者MYB轉載請注明來源于易菇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