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食用菌行業諸如菌種、菌藥、菌用機械等之類的糾紛不斷, 菇農能用法律武器維權是社會的進步,打官司希望勝訴是人之常情。筆者接觸了不少這樣的案例,很多菇農都難以達到合理的要求。同一位律師交談,懂得了一些知識,供菇農們參考。
一、重理輕證據。有不少菇農到法院打官司時,總認為自己理足,而對方無理攪三分。但當法官讓其舉證時,往往沒有證據或只有孤證。由于舉證困難,在庭審時常被對方“逼”得啞口無言,頭冒大汗。庭審后,經法庭合議因無證據或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或敗訴時,常發牢騷說法官不是“清官”。殊不知,自古那句“好漢死到證人手里”就是真理。
二、不重視訴訟時效。不少菇農受到不法損害時,由于不懂或輕視訴訟時效,總認為只要自己有理,想啥時告狀就啥時告狀。豈不知,如不重視訴訟時效,盲目地打官司,結果是要么撤訴,要么敗訴。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㈡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壞的。另外,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因壞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三、過分依賴代理人。不少菇農把自己花錢請的代理人視為“救命的稻草”,豈不知,目前的訴訟代理人隊伍總體不錯,但也有一些律師為取得案件代理權,迎合當事人告狀心理,經常大包大攬,其結果是“庸醫誤人”,既輸了官司,又加重了當事人的經濟負擔。其實,只要當事人有理有據,即使不請代理人,官司也是不會輸的。
四、夸大事實。在一些賠償案件中,一些菇農為獲得高額賠償,一旦受到傷害,夸大事實起訴,賠償損失費要價驚人。但是法院是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判決的,因此,一些菇農當事人最終得不償失,除一些費用自理外,還要承擔相應的訴訟費。
五、訴訟風險意識不強。目前,各地法院推行訴訟風險告知制度,告知當事人打官司可能承擔勝訴或敗訴的風險,還要承擔勝訴了也可能得不到實際利益的風險等多種訴訟風險。由于有的菇農當事人對訴訟風險估計不足,其結果往往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六、熱衷于走關系說情。有的菇農熱衷于拉關系或托親友找辦案法官說情,這既浪費了當事人的時間,更嚴重影響了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大家知道,官司無論大小,僅有一方勝訴。再者,各級法院都實行了錯案追究制和案件終身負責制等強有力的監督措施,法官判案慎而又慎,敢徇私枉法的法官更是為數很少。
七、愿判不愿調。常言道:“冤家宜解不宜結”。但一些菇農當事人總認為,官司輸贏求的是一紙判決,如法官進行判前調解或立案后就依法調解,如果他們接受,就是向對方低頭、示弱。結果是,當事人拿到了生效判決書,但最終卻由于多種原因不一定能實現自己的請求。
綜上菇農打官司誤區,表明他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有待更進一步提高。建議菇農朋友們要學法、懂法、守法,遇事要以和為貴。一旦非要打官司,要充分考慮訴訟時效、舉證風險、敗訴風險、執行風險等因素,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