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2023年立法計劃,牡丹江市政府已將《牡丹江市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條例(草案)》議案于9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現將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于2023年10月18日前,將修改意見發送至電子郵箱nlw301@163.com。聯系人:時佰艷 0453-6171163。
牡丹江市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條例(草案)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廢棄食用菌菌包管理,推進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食用菌產業生態化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廢棄食用菌菌包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及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原則】 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因地制宜、源頭減量、綜合利用、無害處置、污染擔責的原則。
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工作應當建立市、縣(市、區)、鄉(鎮)、村四級聯動,部門履職,廢棄食用菌菌包產生單位和其他經營者承擔主體責任,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體系。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的統籌領導,建立健全協調、監督、考核等工作機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相關要求,組織日常巡查,根據委托開展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查處工作,指導、督促本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單位和其他經營者做好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工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單位應當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工作,將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單位管理制度,發現違反本條例行為,及時進行勸阻和制止,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第五條【部門職責】 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廢棄食用菌菌包回收利用體系建設,鼓勵和引導有關單位和其他經營者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食用菌菌包,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食用菌產業管理部門、發改、財政、工信、自然資源、林業草原、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工作。
第六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七條【資金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產業化發展需要和相關政策,積極爭取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資金,為廢棄食用菌菌包處置和綜合利用技術改造、廢棄食用菌菌包臨時集中貯存場建設等事項提供資金支持。
相關資金支持政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普及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知識,引導公民和企業參與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工作,增強全社會的資源節約意識、生態環保意識和法治觀念。
第九條【社會參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通過科技示范、技術培訓等方式,提升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的技術能力。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通過設立產業發展基金、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基金等方式,探索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新路徑。
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工作。
第十條【獎勵政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獎勵。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食用菌菌包生產企業集中回收利用或者處置廢棄食用菌菌包的行為予以支持鼓勵。
第十一條【監督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對舉報問題進行查處,并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第十二條【廢棄食用菌菌包處置】 產生廢棄食用菌菌包的單位和其他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本年度生產周期內產生的廢棄食用菌菌包,應當在下一年度生產周期開始前完成或者委托他人代為完成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第十三條【臨時集中貯存場】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食用菌生產區域分布情況,按照方便生產、利于運輸的原則,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劃定廢棄食用菌菌包臨時集中貯存場,對暫時無法完成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的廢棄食用菌菌包進行臨時集中貯存管理。
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及近水域和其他法律法規有特殊要求的區域,不得設置廢棄食用菌菌包臨時集中貯存場。
臨時集中貯存場專場專用,專人管理,應當設立標牌,配備相應處理設施,并按規定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臨時集中貯存場貯存的廢棄食用菌菌包要及時處置,貯存時限不得超過一個生產周期。
第十四條【綜合利用】 鼓勵支持利用去除外包裝后的廢棄食用菌培養物,開展有機肥、生物質燃料、基料、飼料生產加工等綜合利用活動。
廢棄食用菌菌包綜合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有關要求。
第十五條【支持政策】 開展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的單位和其他經營者,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建設和改造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設施,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二)開展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利用廢棄食用菌菌包生產有機肥、生物質燃料、基料等綜合利用活動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利用廢棄食用菌菌包生產有機肥產品的,享受國家關于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廢棄食用菌菌包生產的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于國家關于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
(四)通過技術創新,整合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和廢棄食用菌菌包等農業有機廢棄資源開展綜合利用的,享受國家和省相關支持政策。
第十六條【臺賬管理】 食用菌菌包生產企業和其他經營者,廢棄食用菌菌包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單位及其他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食用菌菌包生產和廢棄食用菌菌包處置臺賬,詳細載明食用菌菌包和廢棄食用菌菌包產生的時間、數量及處置方式。
第十七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填埋和露天焚燒廢棄食用菌菌包。
以廢棄食用菌菌包作為燃料的,使用前應當將菌包外包裝與菌渣分離,不得焚燒菌包外包裝。
第十八條【違法行為指示性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由生態環境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委托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行政處罰。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的培訓和指導,對其實施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監罰。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的培訓和指導,對其實施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未建立臺賬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食用菌菌包生產企業、廢棄食用菌菌包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單位及其他經營者,未建立食用菌菌包生產和廢棄食用菌菌包處置臺賬由生態環境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填報臺賬弄虛作假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擅自傾倒廢棄食用菌菌包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填埋和露天焚燒廢棄食用菌菌包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環境污染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林業草原、水務、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管轄范圍內存在相關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通報生態環境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拒絕檢查處罰】 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食用菌菌包的單位和其他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其他經營者應當配合,拒絕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