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菇論壇首發】從事食用菌行業的技術人員,尤其是剛剛從本專業畢業的學生,面對食用菌行業激烈的就業競爭,都希望盡快找到合適的工作崗位。個別食用菌界的用人單位抓住這些人急需就業的心理,開出試用期的空頭支票,玩“試用期滿后再辭退、再招工、再辭退”的把戲。日前,筆者接觸了幾個技術員(包括我的學生)在試用期結束時就遭遇了“無理由辭退”。
努力工作換來“不合格”
吉林省某高校食用菌專業的一位學生前年畢業后,應聘到遼寧省的一家規模較大的食用菌公司。當時這家菌業公司告知這位學生:試用期5個月,試用期內只付600元的“試工工資”,轉正后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且按相應崗位再談正式工資。這位學生家在農村,家境很不好,為把握這一機會,不僅全部答應,而且從上班第一天起就努力表現,也多次受到老板的好評。眼看半年試用期就要到了,他卻接到了試用不合格的通知,但這家菌業公司并沒有明確說明辭退原因,一起來試用的幾名技術員也陸續被辭退。在這位學生委屈地收拾物品時,公司一位老技術員悄悄告訴他,公司已經招過好幾撥這樣的“試用工”了。
不熟悉法律的這位學生其實已經掉入了“試用陷阱”。《勞動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在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之后,雙方才可以約定試用期,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后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中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去年12月我的一名學生到一家開發食用菌珍稀品種的生物公司應聘,恰逢該公司的這個珍稀品種暢銷,他沒簽合同就在這家公司跟正式員工一樣工作,周末加班也沒有任何報酬,但三個月后這家公司市場出了點問題,這位學生也無故丟了工作。這位學生一個月的工資問題也在我多次努力下才勉強給開。實際上,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隨意炒員工的魷魚,這是一種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不能成為“橡皮筋”
我的一位學生到一家宣傳規模相當大的菌業公司應聘做技術助理,當場就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半年。月薪1000元,對試用期工資過低,這家菌業公司老板這樣解釋:“公司剛開始運作,以后慢慢會提高工資。”可認真工作的我的這位學生,一年后依然在拿試用期工資。該學生找老板多次理論也沒有明確答復,公司甚至以考察不全面為由,希望與他續訂一個試用期。一氣之下,我的這位學生毅然選擇了辭職。
筆者多方考證現在有一些菌業單位設置試用期的陷阱,把試用期當作“橡皮筋”,他們往往以“試用”為由,想盡辦法延長技術員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不少技術員因為不了解新的《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條款,很容易掉入“超長”、“低薪”的不合法試用期陷阱。《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警惕“剝削式”試用期
我國《勞動合同法》設立試用期的目的,原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為了相互了解而協商約定的考察期限,試用期時間是有限的。
目前我國的食用菌行業雖有人稱之為“朝陽產業”,但處在弱勢地位這個現實幾乎行業人員都有同感,各大專院校培養的技術人才本就少的可憐,而且找工作也極其困難,也難說是“供大于需”還是“需大于供”。試用期被某些心懷不軌的“黑心”菌業老板所利用,成為一些用工單位獲取廉價勞動力的途徑。一些菌業公司用人單位為降低人力資本,大量招募短期技術員,且不簽訂勞動合同,待試用期滿,就以各種各樣的借口解雇技術員。少數惡劣老板甚至向技術員索要保證金,承諾在試用期結束后退還,把試用期設置成敲詐技術員的陷阱、非法牟利的工具。這也許就是馬克思“資本論”所描述的罪惡的原始資本積累把!
筆者好心提醒食用菌界的技術人員,在求職過程中要了解相應的法律知識,對食用菌企業所提供的上崗機會,一定要區分清楚不是“實習”而是“試用”。對于某些食用菌企業的口頭“試用”,尤其要當心,要與這些食用菌企業簽訂工作協議,避免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無法可依。如果一旦陷入試用陷阱,技術員最好及早從這些食用菌企業脫身,避免成為廉價勞動力,錯過找工作的最佳時機。
同時筆者還認為,想找工作的食用菌技術人員還應認真學習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運用法律維權,警惕試用陷阱。(作者MYB,轉載請注明來源于易菇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