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行業的“公司加農戶”,顧名思義是將“食用菌公司”與“小的菇農戶”聯結起來。這種經營模式肇始于上世紀90年代,20年來,它在菇農學習生產技術、規避市場風險和規模經營增收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國內食用菌行業“公司加農戶”合作模式的主要內容是:由菇業公司提供生產用的菌種、菌需藥品、和技術指導,菇農所出產品由公司包銷,菇農提供場地,負責種植管理。
這種模式對菇農的誘惑顯而易見,不用擔心銷售、還能掌握種殖技術,對那些急于發家致富又缺乏技術的農民來說,誰能抵擋住天上掉下的餡餅的誘惑?于是他們借錢興修菇舍、購進原材料,就開始做日進萬金的黃粱美夢。“鋤禾日當午,汗滴禾下土,誰知盤中餐,粒粒皆辛苦。但菇農真的受益了嗎?
由于菇農與公司之間實力懸殊,不是完全平等的市場關系,又缺少其他力量予以平衡,導致這個模式在操作過程中稍有不慎,就容易暴露出它與生俱來的缺陷:菇農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沒有話語權、自主意志得不到體現,菇農與公司的權責嚴重不對等、條約顯失公平,利益分配完全由公司單方決定、向公司方傾斜等,這勢必影響到兩者“雙贏”的預期效果。菇農收益低,主要原因在于他們出賣的還是生產原料和勞動力產品,在大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一般只能作為被動的價格接受者。雖然現在已形成一定的產業化經營格局,但菇農仍處于產業化鏈條的最末端;由于菇農與企業不存在產權關系,盡管這個長長的鏈條中每個環節都能增值,但增加的豐厚利潤,與菇農是“絕緣”的。
菇農在叫冤,但公司也喊委屈。 一位食用菌產品加工企業的老板苦訴,給菇農打交道太難了,為了幫助菇農解決銷路問題,每年都提前與菇農協商,按照約定的價格與菇農訂立合同,公司保證食用菌生產出來后,按照簽訂的價格收購菇農的產品,而菇農必須把生產的產品交給他們。但往往事與愿違。如果食用菌生產出來后,市場的價格高于我們簽訂的價格,公司肯定收不上產品來。受利益驅使,雖然有合同約束,但菇農們卻依然把產品賣到市場,而公司卻“無米”下鍋;如果市場價格比合同約定的價格低,菇農們就會把產品交到公司。這樣一來,公司的市場風險就大了。合同緣何約束不了這些菇農呢?食用菌公司曾用合同來約束過菇農,但效果不好。菇農為增加自身的收益,會采取一些不正常的手段,導致食用菌產品的品質降低,因此即使公司把產品收上來,也會增加加工的成本,使企業同樣面臨巨大的市場風險;并且通過法律來約束菇農,企業也會耗費大量的精力,結果得不償失。”
矛盾,真的很矛盾.
筆者認為,“公司+菇戶”出現的問題其實是一個誠信經營的問題,公司或者菇戶任何一方不履行誠信經營的義務,問題就會隨之產生。菇戶為利益違約,造成公司損失,公司難以追回;公司分散風險違約,損害菇戶利益,菇戶也投訴無門。呼吁大家誠信經營,但僅僅呼吁是不夠的,還需要建立一套強有力的機制去約束,像設立第三方機構對食用菌加工企業收食用菌產品標準進行監督。
在“公司+菇戶”這種組織形式中,公司與菇戶實質上是一種相輔相成關系。公司要把保護菇農利益為己任,決不能把市場風險全部轉嫁給菇戶,否則菇農利益受損,就會造成產業鏈條的斷裂,最終傷害公司自己。 從各地的實踐看,成立食用菌專業合作組織是保護菇農利益的一種有效組織形式。另一方面,菇農也要增強合同意識,摒棄只顧眼前利益的小農思想,切實履行自己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合同簽訂的指導和合同履行的監管,使公司和菇戶在法律的框架下,履行承諾,兌現合同。參考文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