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伊春:10月1日起擅自棄置食用菌廢料 罰
9月8日,吉林省伊春市政府出臺《伊春市白色垃圾及食用菌廢料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白色垃圾和食用菌廢料不得隨便使用和棄置。
《辦法》中所稱的白色垃圾是指用聚苯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制成的各類生活塑料制品使用后被棄置形成的固體廢物;所稱食用菌廢料是指在生產袋裝食用菌時產生的廢棄物。
《辦法》中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餐盒及超薄(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的塑料食品袋、購物袋、垃圾袋等;對林間食用菌廢料及白色垃圾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進行清理,由環保部門負責監督落實,并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書;對林間食用菌廢料要盡量采取綜合利用的辦法回收再利用,也可采取清理到遠離居民區、水源地的指定地點進行填埋或作為燃料燃燒的辦法處理,白色垃圾要全部回收進行二次利用或送至廢品回收站。
對擅自堆放、棄置、傾倒固體廢物的,依據《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第41條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對從事食用菌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第59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對繼續銷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餐盒的,依照《黑龍江省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第30條規定,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元至1000元罰款 。
轉自:中國食用菌商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