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廢棄食用菌包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將于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6月11日上午,伊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伊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白波出席發布會并講話,伊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金達人主持發布會。
白波在講話中說,《條例》的出臺為全國食用菌產業規范發展提供了樣本與典范,具有里程碑的意義。要從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現代化新伊春高度,提高對《條例》實施重要性的認識。要加強相關政策和項目的研究,牢牢抓住《條例》頒布實施的機遇,拓寬視野,狠抓落實,不斷提升廢棄食用菌包的依法管理水平。要進一步提升依法監管力度,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和解讀,抓好學習貫徹,做到家喻戶曉,人盡皆知。要重點在政府內部和執法隊伍中加強學習,切實提高廣大干部職工依法行政的意識。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事,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
金達人指出,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各司其職,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宣傳力度,抓好組織實施,加強監督,促使《條例》顯現成效。
伊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了《條例》制定的必要性、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司法局作了表態發言。
據了解,《伊春市廢棄食用菌包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是我市獲得立法權后制定的第二部實體法規,也是我省乃至全國制定的第一部廢棄食用菌包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市處置廢棄食用菌包工作開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我市食用菌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伊春市委宣傳部、市監委、市法院、市檢察院,相關市人大各專委會、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市政府辦、市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林草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市司法局,森工集團、伊林集團,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各縣(市)區政府及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立法聯系點代表,新聞單位等參加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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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食用菌包是指在食用菌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的培養物和外包裝組成的廢棄物。
《條例》共23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廢棄食用菌包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政府主導、因地制宜、源頭預防、綜合治理、污染擔責的原則。
《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廢棄食用菌包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負總責。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食用菌生產報備制度,對食用菌生產和廢棄食用菌包處置跟蹤管理。
食用菌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要求報備有關事項。報備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食用菌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隱匿和填埋廢棄食用菌包。
《條例》要求,禁止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填埋廢棄食用菌包。
在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廢棄食用菌包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填埋場。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隱匿、填埋廢棄食用菌包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5萬元罰款。
白波在講話中說,《條例》的出臺為全國食用菌產業規范發展提供了樣本與典范,具有里程碑的意義。要從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現代化新伊春高度,提高對《條例》實施重要性的認識。要加強相關政策和項目的研究,牢牢抓住《條例》頒布實施的機遇,拓寬視野,狠抓落實,不斷提升廢棄食用菌包的依法管理水平。要進一步提升依法監管力度,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和解讀,抓好學習貫徹,做到家喻戶曉,人盡皆知。要重點在政府內部和執法隊伍中加強學習,切實提高廣大干部職工依法行政的意識。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事,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
金達人指出,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各司其職,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宣傳力度,抓好組織實施,加強監督,促使《條例》顯現成效。
伊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了《條例》制定的必要性、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司法局作了表態發言。
據了解,《伊春市廢棄食用菌包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是我市獲得立法權后制定的第二部實體法規,也是我省乃至全國制定的第一部廢棄食用菌包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市處置廢棄食用菌包工作開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我市食用菌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伊春市委宣傳部、市監委、市法院、市檢察院,相關市人大各專委會、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市政府辦、市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林草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市司法局,森工集團、伊林集團,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各縣(市)區政府及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立法聯系點代表,新聞單位等參加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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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食用菌包是指在食用菌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的培養物和外包裝組成的廢棄物。
《條例》共23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廢棄食用菌包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政府主導、因地制宜、源頭預防、綜合治理、污染擔責的原則。
《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廢棄食用菌包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負總責。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食用菌生產報備制度,對食用菌生產和廢棄食用菌包處置跟蹤管理。
食用菌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要求報備有關事項。報備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食用菌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隱匿和填埋廢棄食用菌包。
《條例》要求,禁止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填埋廢棄食用菌包。
在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廢棄食用菌包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填埋場。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隱匿、填埋廢棄食用菌包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5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