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將一名食用野生毒蘑菇的患者診斷為“食物中毒”,但某醫院卻以腸炎、胃炎等病情對其進行治療,最終造成患者死亡。日前,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罕見的案件進行了宣判,一審判令被告醫院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約26萬元。
案件回放
法院查明,李某于2007年10月7日晚飯時,因食用野生蘑菇,出現中毒癥狀。次日凌晨5時許,家屬陪同李某到醫院就診。醫生初步診斷為食物中毒。經輸液、抗炎、抑酸等治療,李某離院回家。此后兩天,李某又到該醫院就診,醫生分別以腸炎、胃炎、腹痛待查等進行治療。數日后,李某出現胸悶、憋氣等癥狀,被收住在重癥病房,次日死亡。
原告:醫院玩忽職守 被告:治療符合規范
李某的妻子和女兒認為,醫院對于李某的死亡負有責任,因此將醫院告上法庭。她們表示,李某就診時,明確告知當班醫生,是食用野生蘑菇發生腹瀉,醫生初步診斷為食物中毒。但事后,她們母女才得知,醫院后來只對李某采取了消炎、抑酸、控制嘔吐和腹瀉等措施。實際是讓患者自己吸收毒素,并造成病情好轉的假象,而不是按照常識和診療常規采取必要的排毒措施,并做相應的生化檢查。李某因多名醫生玩忽職守,未能按常規施治,因中毒造成多臟器衰竭死亡。事后,做了兩次醫療事故鑒定,分析意見明確表述“在患者反復就診過程中,醫院未進行相關生化檢查,對中毒診斷欠明確,沒能對中毒進行針對性檢查及治療”。結論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因此,請求法庭判令被告醫院賠償各項經濟損失近80萬元。
而醫院的代理人在庭審中表示,李某因食用野生蘑菇中毒。其既往有多次食用自己采集的蘑菇的歷史。入院后,被告給予其各項檢查,并認為整個治療過程符合規范。經天津市醫學會鑒定,該情形屬于醫療事故。雖然被告對于這個結論不是很滿意,但予以認可。不過,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認可。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三級甲等醫療機構,應當具有高度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李某因誤食毒蘑菇中毒在被告處就診,經被告診斷為“食物中毒”,但未能及時正確治療,導致未能得到及時醫治,發生患者死亡的一級醫療事故。在醫治過程中,因被告存在重大過失,李某的死亡與被告的醫療過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對此,被告應當就發生醫療事故的過失程度對原告進行賠償。賠償金應當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因治療所支付的相關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被告應當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的50%。(記者 張家民 通訊員 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