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食用菌協會章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
本協會名稱為廣西食用菌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GUANGXI EDIBLE FUNJGUS ASSOCIATION (GEF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從事食用菌科研、教學、生產、管理、流通、銷售、信息、中介等領域的事業單位、股份公司、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區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堅決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遵循黨的十六大和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精神,以調整食用菌產業結構為重點,以發展優質、高產、高效、生態、安全食用菌為核心,以優化食用菌區域布局為關鍵,依靠食用菌科技工作者、廣大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研究推廣先進的生產技術和加工技術,促使科學技術向經濟效益轉變,全心全意為會員、菌種生產者、食用菌種植戶、企事業單位服務,為解決“三農問題”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農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監督。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南寧市七星路135號自治區農業廳農技中心大樓主樓第9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制定廣西食用菌行業的發展戰略、規劃,提出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標準等方面的建議。
(二)協助行政職能部門制定菌種生產法規、食用菌生產技術規程及產品的技術標準,進一步規范菌種管理。
(三)組織海內外食用菌技術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活動,引進新品種和新技術;組織食用菌學術交流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聯系與溝通,促進食用菌產業的全面發展。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科貿合作和多層次的技術培訓,普及食用菌知識,傳播食用菌技術和科學生產方式方法,提高菌種生產者、食用菌種植戶的素質,以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經濟效益,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
(五)協助主管部門組織廣西食用菌技術攻關和技術推廣活動,加快新技術的開發應用,促進食用菌新產品和品牌的開發,提高廣西食用菌的市場競爭力和占有率。
(六)協調廣西范圍內菌種生產者、食用菌加工、儲備、運銷等企業與食用菌種植戶之間的關系,理順產銷關系。
(七)培育食用菌市場,協調本行業產、供、銷的關系,促進科、工、貿的聯營、聯銷,促進行業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和聯合,加強行業、部門、地區的橫向聯系,充分發揮中介組織作用。
(八)發展食用菌信息產業,廣泛收集本行業國內外科學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資料,并為會員提供相關服務,指導種植者的生產決策。
(九)開展全行業基礎情況的調查、搜集和整理工作,關注國內外食用菌科研、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的發展動向和趨勢,為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十)開展食用菌品種資源、菇木資源的調查,加強對野生品種資源和栽培材料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十一)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生產銷售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科技工作者和推廣工作者。
(十二)編輯、出版有關書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食用菌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介紹、推薦新會員;
(七)協助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和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自治區農業廳審查,并經自治區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計劃;
(十)推薦優秀科研成果、論文、先進經驗和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生產者;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自治區農業廳審查并經自治區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原則上任期一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自治區農業廳審查并經自治區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常務副會長職權
(一)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社會贊助;
(三)政府、業務主管單位、會員單位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經營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換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自治區農業廳和自治區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自治區農業廳審查同意,并報自治區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自治區農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自治區農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自治區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自治區農業廳和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已經X年X月X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自治區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