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指出,青海春天其所生產的“極草5X”產品在被政府部門叫停后,其代理商仍在淘寶違規銷售,最終違規代理商被判十倍賠償。對此,青海春天今日晚發布澄清公告,稱涉案的“北京春天恩榮健康科技”非公司授權代理商,涉事產品也未經證實為公司產品。
青海春天方面在公告中指出,經核查“北京春天恩榮健康科技”系2016年8月8日由“北京理想騰飛商貿有限公司”更名為現名,更名后的名稱與青海春天公司及公司控股股東名稱高度相仿,仿冒意圖明顯。“我公司冬蟲夏草純粉片從未以4700元/盒的單價進行銷售,也無以“極草5X冬蟲夏草正品純粉片”為名稱的產品”。
據了解,法院判決顯示,2016年5月25日,原告黃漢中通過淘寶網購買了“極草5X冬蟲夏草正品純粉片”一盒,單價為4700元,該產品的生產廠家顯示為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
但早在2016年3月2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就曾發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食藥監政信函[2016]245號),在該通知中食藥總局表示:“鑒于青海春天公司冬蟲夏草產品作為綜合開發利用優勢資源的試點產品以及冬蟲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試點工作已停止,應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生產經營。
黃漢中在一審庭審中提出,其所購買的“極草5X冬蟲夏草正品純粉片”的砷含量超出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砷含量限量的4到7倍,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冬蟲夏草產品重金屬監測檢驗結果(26批次)。該檢驗結果顯示標示生產企業為青海春天藥用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生產的冬蟲夏草純粉片0.25g/片的產品在流通環節的砷含量超過6mg/kg,超出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含量1mg/kg限量的六倍以上。故黃漢中向春天公司主張退款退貨并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支付10倍賠償。
一審和二審法院均支持了黃漢中的訴求。二審法院北京三中院在判決書中指出,黃漢中的購買行為發生在國家食藥監總局文件發出之后的兩個月,北京春天恩榮健康公司明知應停止涉案產品的生產經營,仍然進行銷售。且本案中由北京春天恩榮健康公司向黃漢中出售的涉案產品的砷含量嚴重超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文要求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后,仍然進行銷售,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對此,青海春天相關負責人指出,媒體的報道存在不實。“北京春天恩榮健康科技公司”并非青海春天子公司或經銷商,青海春天也沒有在淘寶銷售過公司旗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