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 10月 18日第三屆第一次理事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國食用茵協會(以下簡稱菌協)
英文名稱為:Chuna Edible Fungi Association(CEFA)
第二條性質:
(一)菌協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注冊,由食用茵(含藥用菌)行業生產、流通、科
研、教學、消費領域的企業、事業單位、集體、個體(民營)和個人自愿聯合組成的社會經濟團體,
是社會回體法人。
(二)菌協是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國性的行業讓團組織。
第三條宗旨;
遵循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和十五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加快經濟改革
步伐,遵守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法規、政策,依靠科技進步,全心全意地為會員、生產
者、企事業單位和消費者服務,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推動我國食用菌事業的全面發展。
第四條菌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社回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
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菌協會址設在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45號,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辦公樓內。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在會員和政府部門之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
反映生產者、加工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愿望與要求,協助政府部門進行食用菌行業管理,提高
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加快我國食用菌事業的發展而努力奮斗。
(一)開展全行業基礎情況的調查、搜集和整理工作,掌握國內外食用菌科研、生產、加工、
流通、消費的發展動向和趨勢,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我國食用菌行業的發展戰略、規劃、經濟技
術政策和標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培育食用菌市場經濟,協調本行業產、供、銷的關系,促進科、工、貿的聯營、聯銷,
促進行業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和聯合,加強行業、部門、地區的橫向聯系,充分發揮中
介組織作用。
(三)大力發展食用菌信息產業,廣泛收集本行業國內外科學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資料,提
供信息,交流情報,進行預測,指導企業的經營和生產。
(四)開展食用菌品種資源、菇木資源的考察,加強對野生品種資源和栽培材料的合理開發
利用和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五)組織科技攻關,加快新技術的開發和推廣應用,深化食用菌產品的系列化加工,開拓
食用菌產品。
(六)組織技術交流、技術引進、技術咨詢服務和經濟技術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科貿合作
和多層次的技術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和企業素質,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
高。
(七)協助行政職能部門制定菌種生產法規、栽培工藝流程及產品加工規范化的技術規范,
制止菌種混亂、培植粗放、產品濫制等現象。
(八)組織本行業新技術、新產品的鑒評工作,開展產品質量、包裝、裝潢、衛生、價格等檢查
評比活動。
(九)組織制定食用菌產品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
(十)組織國際間食用菌科學技術交流和促進產品貿易活動。
(十一)編輯、出版會刊《全國食用菌信息》,聯辦《中國食用菌》雜志,同中國技術市場報社
合辦《中國食用菌市場》專刊。
(十二)發掘、搜集我國食用菌歷史文件和食用菌食品文化資料,開展精深加工利用,宣傳
普及食用菌科學知識,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菌協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一)凡直接從事食用菌生產、購銷、加工、科研、教學的企事業單位,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
本會的意愿,在本會業務范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者,向本會提出申請,由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
后,成為本會團體會員,由理事會秘書處發給團體會員證書。
(二)凡直接從事食用菌生產、購銷、加工、科研、教學、管理的個體(民營)或個人,由個體
(民營)或個人自愿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可接納為個人(民營)、個人會員,由理事會秘書處
發給個體(民營)、個人會員證書。
(三)凡對食用菌行業作出較大貢獻的專家、教授、科技人員和勞動模范,港、澳、臺胞及外
籍僑胞,擁護本會章程,自愿申請,由有關部門或單位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可聘為名
譽會員。由理事會秘書處發給名譽會員證書。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由經貿部門批準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中外合資、獨資從事
食用菌、藥用菌生產經營業務者,自愿申請參加本會,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后,報業務部
門備案,可接納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秘書處發給證書。
第八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菌協舉辦的各類活動;
(二)享有菌協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對菌協工作有質詢權(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九條會員義務:
(一)執行菌協決議;
(二)維護菌協合法權益;
(三)完成菌協委托的各項任務;
(四)向菌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條會員退會,須書面報告菌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不履行義務,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茵協活動,經勸告不改正者,
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菌恰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
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菌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菌協的工作方針、任免及重大事宜;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者半
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
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司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是領導菌協
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
務理事會,主持理事會的工作。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任期一屆,可連選連任。但最多不超過兩屆。
理事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計劃;
(三)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
(四)負責籌組召開下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五)推薦優秀科研成果、論文、先進經驗和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生產者;
(六)組織推薦、鑒定行業優質產品。
(七)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及除名;
(九)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十)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十一)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菌協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菌協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在常務理事會領導
下,由秘書長主持工作。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
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菌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是行使第
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
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菌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菌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菌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
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菌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超過兩年,特別情況需延
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茵協法人代表由會長、常務副會長擔任。
菌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回體的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三)代表菌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受會長委托,副會長可代理行使本條規定職權。
第三十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菌協機構設置:
分支機構辦事機構:
(一)藥用真菌委員會;(二)香菇專業委員會;(三)菌種委員會;(四)食用菌科教委員會;
(五)國際聯絡部;(六)信息部;技術咨詢、開發服務部。
菌協下設的委、部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委部的組織、任務及工作方法由理事會決定,
另行制定細則。分支機構,按民政部民社發(1998)13號《關于清理整頓社會團體、審計和換發
證書工作的通知》中第四項實行登記制度。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菌協根據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
法、真實、準確、完整。
菌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的有償服務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菌協經費用于下列項目:
(一)為實現茵協宗旨開展的活動支出。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二)菌協專職人員報酬;
(三)菌協所需辦公設施及用品支出;
(四)印刷各種資料及刊物所需費用;
(五)工作人員差旅費。
第三十四條菌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
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會計決算于
每年會計年度終結后報請理事會審核。
第三十五條菌協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
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對國家撥款及捐贈、資助款,以適當方式
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菌協更換法人代表或換屆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社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
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菌協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茵協專職人員的工資福利,參照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菌協對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部門和報
社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菌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
第四十二條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
同意。
第四十三條茵協終止前須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須在業務主管部門監督下進
行,同時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菌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菌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菌協宗旨有關的事
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0年10月1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說明:
本章程修改系依據1998年11月 14日民政部《民社發[1998]13號文件《關于清理整頓社
會團體、審計和換發證書工作的通知》及民政部制定的社會困體章程示范文本有關規定修改。
本章程嚴格按照國務院總理朱F基簽發的250號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理。本章
程已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經中國食用菌協會第二屆第七次常務理事會擴大會議審議通
過。并報送民政部核準審批后實施。
(本章程已干1999年10月15日經民政部批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