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新難點
網絡售假隱匿深,當售假行為尚沒有證據證明達到犯罪標準時,公安機關難介入
令“潘自航們”發愁的并不是找不到侵權單位,而是假冒侵權行為總是通過網絡游擊作戰,讓人防不勝防。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制假售假的“黑窩點”與部分有證企業主觀故意違法并存,違法主體隱匿深、取證查處難,通過網絡違法犯罪行為更加復雜、隱蔽。由于網絡銷假和夸大宣傳,涉及IP地址所在地、違法經營地、藥品交付地等多個場所,而且各個違法犯罪環節相分離,打擊難度非常大。
目前食藥監部門的主要查處權限都是針對實體部門,對于網絡背后的違法主體,尚欠缺有效的查處辦法。比如,只有在查處監控違法主體通訊記錄、物流情況的基礎上,才能有效地固定證據。然而,當網絡出售假藥行為尚沒有證據證明達到犯罪標準時,公安機關不介入,那么食藥監部門搜集、固定證據都存在困難。潘自航就遇到這樣的尷尬,他曾經多次向公安機關舉報北京某公司在網上銷售假冒“自航牌靈芝孢子粉”,但一直因為證據不足難以立案。
河北省公安廳食品藥品保衛總隊政委田廣清介紹:“食品藥品犯罪一般具有較高的技術門檻,多數專業鑒定需要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如果行政執法機關和刑事司法機關能夠共享專業技術資源,可以節約一些無謂的重復工作,保證數據的完整性。”
據一線執法人員透露,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的原則性規定多,但可操作的規定較少。目前缺乏公安、檢察部門提前介入程序,案件移送標準模糊,證據轉換和互認程序尚未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機制不健全,檢驗鑒定時限難以協調。
“證據轉換問題的背后是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吳鵬指出,行政執法的證據能否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要尊重刑事司法機關的意見,不能對行政執法階段的證據提出過高要求。然而對于重大的食品藥品案件,可以考慮建立健全刑事司法機關提前介入制度,“但必須依法銜接、依法配合,既要防止以罰代刑的查處不嚴,又要警惕刑事司法權力的越位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