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芝、冬蟲夏草……在消費者眼里,這些名貴原料應該不會對人身造成損害。但近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一家公司因在生產的“靈芝茶”中添加了靈芝及冬蟲夏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需要向消費者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共計23萬余元。
此案主審法官宋婕介紹,消費者李書臣兩次在鄭州的商店里購買了云南和本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靈芝茶”共6盒,共花費23880元,該靈芝茶具有食品衛生許可證,其中添加了靈芝及冬蟲夏草。此后李書臣訴至法院,以該“靈芝茶”違反食品相關規定為由進行索賠。
昆明市官渡區法院一審認為,根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規定,靈芝及冬蟲夏草不屬于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也不屬于可以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衛生部還曾明確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因此,被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其所生產的的“靈芝茶”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遂一審判決被告賠償李書臣238800元,即十倍于價款的賠償金。
此后,云南和本茶業有限公司不服上訴,理由是其實際生產的是保健食品,所用原料并未違反保健食品的衛生管理法規。昆明市中院在二審中向昆明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調取了相關《答復》,也明確根據國家關于食品和藥品分開管理的規定,冬蟲夏草不能添加在普通食品中,一旦添加即視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遂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昆明市中院民三庭庭長李宏智介紹,將于3月15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0倍賠償是目前最為嚴厲的懲罰,目的在于加大生產者和銷售者的違法成本。”李宏智說,10倍賠償對生產者而言是懲罰性條款,對消費者而言則是鼓勵性條款:“也就是說,即便消費者知假買假也可獲賠,因為這有利于消費者參與凈化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