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質疑并作報道菇木真很少給其經銷商出具發票,該公司解釋,“2011年公司清溪分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每月申領的發票額為40份萬位發票,因受申領發票所限導致有2,039.12萬元未能開具發票,占公司2011年總收入的9.82%,余下的2735.59萬元未開具發票主要因為該部分銷售的客戶為個體戶,并以終端銷售為主要經營模式,因此該部分客戶不需要公司開具發票。同時2012年8月、9月韶關子公司在變更名稱期間,稅控系統更改導致875.83萬元銷售收入未能開具發票,占公司2012年1-9月銷售收入的5.54%;同時部分零星客戶及個人的銷售收入未能開具發票,余下的2440.97萬元未開具發票主要因為該部分銷售的客戶為個體戶,并以終端銷售為主要經營模式,因此該部分客戶不需要公司開具發票。”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的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從事蔬菜種植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公司的銷售所得來源于食用菌蔬菜的種植銷售,屬于銷售自產農產品,按上述規定免征增值稅及所得稅,因此部分未開發票的銷售收入未對稅收造成影響;財政部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中明確提出“經國務院批準,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其中公司的產品金針菇、真姬菇及白玉菇均屬于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的范圍,由于產品在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是否取得發票,對經銷商沒有扣抵流通環節稅款上的影響。公司在每月納稅申報時,已向當地稅務機關如實申報公司的全部銷售收入,并在納稅申報表中反映當月開據發票的銷售收入與未開據發票的銷售收入,相應的稅費已及時足額繳納;公司的產品在流通環節屬免稅范圍,因此公司未開具發票部分未給第三方造成實質上的影響。”該公司做出如此上述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