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今年6月在淘寶上購買了上海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的3盒靈芝孢子粉,價值總計1140元。該商品的展示頁面打出“具有提高免疫力、保肝解毒、延緩衰老及抑制腫瘤”等宣傳語。但劉先生收到快遞后仔細檢查,發現商品包裝盒上標注的許可證號是預包裝食品,且執行標準“GB7096-2003”是食用菌衛生標準。劉先生認為,靈芝孢子粉是中藥材,不是普通食品,不應該按照該標準銷售,于是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貨款1140元,并賠償10倍價款11400元。
被告公司不同意劉先生的請求,認為靈芝孢子粉雖然不可以作為普通食品出售,但可以作為中草藥出售,不應受生產許可證類型的限制。
長寧區法院經查明,去年6月26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在《關于破壁靈芝孢子粉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辦食品函[2014]390號)中稱:“靈芝孢子粉缺乏長期食用歷史且已作為藥物使用,不宜作為普通食品原料”。同年9月1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發布《關于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含破壁靈芝孢子粉產品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三[2014]173號),明確要求“不得使用破壁靈芝孢子粉作為原料生產加工普通食品,不得經營含破壁靈芝孢子粉的普通食品……使用破壁靈芝孢子粉作為原料生產加工保健食品應當取得保健食品批準文號……”
因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致調解不成。長寧區法院認為,涉案商品在生產時未獲得保健品批準文號,產品適用食品標準,將含有破壁靈芝孢子粉的產品作為普通食品進行銷售,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原告劉先生購買涉案商品后無法食用,合同目的得不到實現,故退款請求具備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外,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故劉先生要求被告公司賠償11400元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