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東森新聞云報道,高雄1家干貨批發業者,10年前申報進口4.8萬公斤韓國香菇,但被臺灣海關質疑為走私品,因此查扣。第二年,該業者雖向“財政部”訴愿成功,不料整批貨已在移交“農委會”后遭到銷毀,于是一狀告上法院;最高法院日前更三審判決,“關務署”高雄關應賠償業者1743萬元新臺幣。
對此,高雄關官員表示,目前仍看不到判決理由,將在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正本后進行研議,“若合情合理,不排除賠償。”但該官員也指出,只要確定為走私品,海關本來就有權沒入、銷毀,業者也無權要求退運。
有趣的是,一被問及全案關鍵──該批香菇究竟是否為走私品時,該官員則語帶無奈說,其實當時僅將香菇移交給“農委會”,并沒要求銷毀。不料,“農委會”卻自行委由屏東縣農會銷毀香菇,導致根本無從查證,“高雄關其實也是啞巴吃黃蓮”,后續該究責的部分,也會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