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張壽橙;
【摘要】 <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令(第四號)宣布于2009年元月1日開始實施。其第三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發展生態林業,鼓勵和支持林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采用木材節約和代用技術,開展林業廢棄物和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綜合利用,提高木材綜合利用率。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支持生產經營者建立產業廢物交換信息系統,促進企業交流產業廢物信息。企業對生產中產生的廢物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提供給具備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 ……
【關鍵詞】 木材綜合利用; 循環經濟; 促進法; 廢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薪材; 林業部門; 生產經營者; 積極發展; 生態林業;
【分類號】D922.29;F3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