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著如何分配盈利甚豐的“公地”?以Tsum村為例,從家出發在一天步行可及的土地(located one days walking distance from any village),便歸其所有。惟此說甚具“隨意性”,因為步行速度與方向都乏具體規定,且“一天”究竟是二十四小時、十二小時還是八小時,亦沒有明確說明。相信這些高山草原土著有他們的一套歷史悠久行之有效大家遵守的“家法”,不然何以能長年和諧相處!
表面上是由于草原大蟲草多,實際上可能是天性無所求;加上蟲草被視為生物,挖掘使之致死,有違佛教不殺生教義(民間有殺死一“條”草蟲等如殺死一名僧侶的迷信),因此新世紀草蟲有價之后,土著大都傾向把屬于其所有的草原,出租給非土著(移居外地的土著同樣享有挖草蟲的特權,此與離鄉別井的新界原居民享有“丁屋權”的情況同)采掘冬蟲夏草。“論文”舉青海東傾溝(Domkhok)為例,租給外人采蟲草的“季度許可證”,每張代價在一萬至一萬五千元人民幣(約一千三百到兩千美元)之間。在一處只有四戶人家的偏遠地區,“地主”于2012年一共發出八十張許可證,每戶平均年收入便達二十萬元人民幣水平(約合兩萬六千美元;最高收入達四十萬元人民幣約合四千七百美元),以一家四口計,高出全國人均GDP多倍。土著“坐享成利”已能過好日子,真的可以“與世無爭”。當然,有不少具創業精神的藏人,用此可說不勞所得的資金開商店、向銀行融資購牲口和珠寶以至改善家居條件,買電單車、電視和DVD機,對寺院捐款亦相應增加,但酗酒及賭博情況趨于普遍……一句話,冬蟲夏草大大提高了青藏高原一帶原居民的物質及精神生活水平。“論文”沒有說出原居民的有關收入是否得與地方官員瓜分(或上繳稅款),是為疏漏之處。“論文”對不丹和云南境內白馬雪山的采掘冬蟲夏草規定,則說之甚詳,而政府執法頗為寬松,料與民族政策有關。
冬蟲夏草交易在西藏并未受管制(unregulated),經紀人可直接上山向原居民及有許可證的采掘者收購,但采掘者亦可選擇在附近市集出賣所得。有趣的是,在市集的交易,與筆者兩三年前在法南松露菌市集所見的情況近似—買賣雙方出價還價均“秘密”進行,松露菌農與收購者在汽車行李廂內各以手勢討價還價,冬蟲夏草的交易同樣以手指出價(exchanging hand signals),并于藏服寬大袖子后面進行,外人當然不知袖里乾坤。成交價因而并不統一,當然,這不僅僅與“秘密出價”有關,和貨色優劣價錢差距大的關系似乎更大。
由于創富功能日高,如何有效管理(及避免爭地的沖突)高原草甸,以免造成“公地悲劇”,令冬蟲夏草年年豐收,已成為政府和人民的共同愿景。而隨土著收入驟增而來的財富管理及酗酒、賭博,以至由此衍生的賣淫種種足以體現“金錢萬惡”的社會問題,亦引起社會關注。然而,收入上升的積極意義更大,尼泊爾這些村落原居民的物質及精神生活遠勝從前,有目共睹。值得特別提出的是,這兩個高原鄉鎮欣欣向榮,是在當地政府最低限度參與下(the absence of strong government presence)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