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本刊編輯部;
【摘要】 香港特區政府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2008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修訂:關于營養標簽及營養聲稱的規定)規例》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實施。該規例要求所有預先包裝食品(規例規定可豁免的食品除外)須標注營養標簽。該營養標簽必須標示能量和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總量、飽和脂肪、反式脂肪、鈉及糖等7種核心營養素,以及任何涉及產品聲稱的營養素的含量。該《修訂規例》與國家衛生部2008年5月1日實施的《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在標注要求、基本規定、某些營養數值的表達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差異。衛生部的《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屬于自愿性質,而香港的營養標簽規例是強制性的。衛生部要求標示的是“1+4”, ……
【關鍵詞】 營養標簽; 包裝食品; 碳水化合物; 標注; 營養素; 香港特區政府; 蛋白質; 脂肪總量; 管理規范; 衛生部;
【文獻出處】 浙江食用菌, Edible Fungi of Zhejiang, 編輯部郵箱 , 2010年05期
【DOI】CNKI:SUN:ZSYC.0.2010-05-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