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規范內資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促進對外貿易發展,2001年7月10日,原外經貿部發布了《關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商務部于2003年7月30日發出《關于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標準和核準程序的通知》,于9月1日實行。本文結合我國《對外貿易法》、國務院《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對我國對外貿易經營權管理規定做簡要介紹。
一、取得外貿經營權的規定
(一)核準或登記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原則與授權發證機關
除對注冊在中西部地區包括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含長春)、黑龍江(含哈爾濱)、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含武漢)、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包括成都)、貴州、云南、西藏、陜西(含西安)、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內資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優惠條件外,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注冊的所有內資企業在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方面實行統一的政策。
商務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哈爾濱、長春、沈陽、西安、成都、南京、武漢、廣州、珠海、汕頭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受權管理機關)進行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核準或登記并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是內資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的唯一有效憑證。任何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格證書》。
(二)對外貿易經營權的管理
對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按登記或核準的經營范圍實行如下分類管理:
內資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分為外貿流通經營資格和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資格兩種(邊貿企業的現行政策不變)。其經營范圍分別為:
1.外貿流通經營資格。經營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但國家指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外貿流通經營資格實行核準制。
2.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資格。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但國家指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資格實行登記制。
獲得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可以按照經營范圍在中國全部關境內以國家規定的各種貿易方式自由從事進出口業務。
二、申請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資格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外貿流通經營資格的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在中西部地區的內資企業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3)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證明其符合申請外貿流通經營資格條件的其它材料。
(二)生產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資格的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2)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3)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非法人企業需提供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復印件;
(7)證明其符合申請自營進出口資格條件的其它材料。
與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相比,一是提前履行承諾,我國承諾加入3年后(即2004年12月12日以后)取消審批制,提前一年多取消;二是提前降低門坎,我國承諾加入后第三年降至100萬人民幣,現在提前降至100萬人民幣;三是主動降低門坎,生產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資格注冊資本(金)降低至50萬元人民幣,注冊在中西部地區的外貿流通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資格注冊資本(金)降低至50萬元人民幣。此外,下放了登記和核準的管理機關,簡化了登記和核準程序。
三、辦理進出口經營權的登記和核準程序
辦理內資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核準和登記,應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1.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資格,到企業注冊地所在地區的受權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應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www.mofcom.gov.cn)或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www.ec.com.cn)提交電子申請并向受權管理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材料。企業提交的電子申請和書面申報材料齊備無誤后,受權管理機關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登記與否的決定。對準予核準、登記的,授權管理機關應在此期間內通過商務部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系統”向企業頒發《資格證書》;不準予核準、登記的,應在此期間內書面向企業告知理由。
2.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核準登記后,受權管理機關應將企業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連同《資格證書》復印件存檔。
3.企業憑《資格證書》到工商、海關、質檢、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
四、對外貿易企業的經營行為
規范各類進出口企業經營行為,企業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從事進出口業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關、報驗、結匯、用匯和辦理出口退稅。
1.各類進出口企業不得以掛靠、借權經營方式讓其它企業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進出口合同,辦理報關、報驗、結匯、用匯和出口退稅。企業要強化內部管理,建立和健全權責分明、有效制約的經營機制,防止出賣或變相出賣進出口經營資格,防范走私、逃套匯和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2.從事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的進出口業務,應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申請辦理配額、許可證。
3.按規定加入進出口商會。
五、對外貿經營權的管理
各授權發證機關與工商、海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建立相應的聯系制度,完善《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年審辦法,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工作。
1.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授權發證機關進行《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年審。有條件的地方,各有關部門實行聯合年審。
2.授權發證機關根據企業提交的年審材料,以及海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提供的該企業依法經營的材料,確認該企業是否具備繼續從事進出口業務的資格。
3.完善對企業的信用管理和檔案管理,對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授權發證機關在其《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上記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和受到的行政處罰,并將有關數據通過網絡報送商務部。
授權發證機關及時向海關、稅務、工商、外匯等有關部門通報受罰企業名單,對有不良記錄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預防性管理。
4.企業的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進出口經營范圍變更,應到授權發證機關辦理《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變更手續。授權發證機關將有關數據通過網絡報送商務部。
5.《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企業使用《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須加蓋授權發證機關印章方有效。
六、對違反外貿經營權管理規定的處罰
(一)對違規外貿企業的處罰
加強和完善監管體系,嚴格依法對違法違規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建立有準入有退出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體制。
1.對構成走私和違反海關監管的進出口企業,依據《對外貿易法》和《對違規、走私企業給予警告、暫停或撤銷對外貿易、國際貨運代理經營許可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2.對構成逃套匯的進出口企業,依據國務院《關于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違法亂紀行為的決定》和原外經貿部《對逃、套匯外經貿企業給予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3.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的進出口企業,依據《決定》和《關于對騙取出口退稅企業給予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4.對偽造、變造、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配額、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文件的進出口企業,依據《對外貿易法》和《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5.對本企業出口產品被控傾銷而不參加應訴的企業,依據原外經貿部《出口產品反傾銷應訴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6.對出口偽劣商品的企業,經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或司法部門認定后,視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的行政處罰。
7.對有商標侵權行為的企業,給予以下行政處罰:因商標侵權行為被海關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處罰,但尚未構成犯罪的,
給予暫停一年對外貿易經營權的處罰;對發生嚴重侵權行為、給商標所有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并經司法部門認定或經仲裁機構裁定的,給予撤銷對外貿易經營權行政處罰。
8.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自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予重新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的登記或核準。
9.對未按規定辦理《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申領和年審的企業,視同自動放棄并注銷其進出口經營資格,自注銷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的登記或核準。
(二)對違規工作人員的處罰
1.商務部和授權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弄虛作假、嚴重失職、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授權發證機關發現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中規定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又未按有關規定辦理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的企業,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舉。屬于已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應注銷其進出口經營資格;屬于申請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