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歷來十分關注食品安全。經過多年的發展,歐盟形成了比較嚴謹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歐盟新食品法,即歐洲議會與理事會178/2002法規,于2002年1月28日正式生效,并在2003年做出修訂。
該法是歐盟迄今出臺的最重要的食品法,填補了在歐盟層面沒有總的食品法規的空白,是對以往歐盟食品質量與安全法規的提升與創新,具有很強的時代特征。其目的是通過統一的手段,為歐盟創造一個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框架。
一、新食品法出臺背景
從整個歐盟經濟背景來看,食品安全問題不可忽視。農業食物生產部門在歐盟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而食品和飲料工業在歐盟經濟中則占有領先地位。農業、食品和飲料行業不僅為歐盟創造大量的就業機會,而且也是主要的出口創匯來源。從這個角度說,食品安全不再是單純的國內政策問題,尤其2001年多哈會議啟動了WTO新一輪農業談判后,歐盟在農業補貼上成為眾矢之的,壓力很大。同時,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在最近幾年里不斷困擾著歐盟當局,農民損失慘重,消費者失去信心。為緩解壓力,增加農產品出口,減少貿易損失,歐盟必須在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方面做出進一步努力,根本上扭轉這種被動局面。
另外,歐盟東擴也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增加了新的壓力:更多貧困、落后的新成員國入盟,對歐盟意味著增加了成員國之間進行經濟管理與協調的難度。對新成員國則意味著要在統一歐盟政策框架下尋求發展,包括食品安全管理法規等。同時,更多小規模農場的出現加大了歐盟食品安全的不確定性因素,增加了食品安全管理的難度。
出臺新食品法醞釀已久,但正式啟動準備工作則以1997年歐盟發表的食品安全綠皮書為標志。食品安全綠皮書對過去30年里歐洲共同體食品法規的變化趨勢給予了客觀的評價,尤其肯定了共同體將各個成員國食品法規融合于共同體水平所取得的成就,對統一市場計劃給食品加工行業所帶來的影響與效益給予了積極的肯定。但是,總的來講,與各個成員國的食品法規相比,共同體層面的食品法規基本原則和職責要求不明確,法規內容零散、陳舊、缺乏核心。對此,歐洲議會強烈要求對立法框架做出改進。于是,1992年,歐盟委員會著手考慮歐洲議會的建議。這是一個關鍵的時期,因為,一年前(1991年)歐共體通過了“馬斯特赫特條約”,一年后(1993)該條約正式生效,歐洲聯盟誕生,標志著歐洲統一大市場開始建立。另外,共同體在1992年對共同農業政策進行了重大改革,這項改革對共同體農業與農村發展影響深遠。在歐盟誕生的同一年,歐盟委員會召集有關專家,各成員國代表和其他農業、工業、商業和消費者組織的代表,共同討論歐盟食品安全法規。
經過四年的準備,歐盟委員會基本完成了食品安全綠皮書的預期工作內容,并在此基礎上,于1999年下半年開始歐盟食品安全白皮書的起草工作。白皮書于2000年1月正式對外發布,其內容以食品安全綠皮書為基礎,明確了根本性的改革計劃,即通過立法改革和完善歐盟“從農場到餐桌”一系列食品安全保證措施,并建立新的歐盟食品管理機制。同年,歐盟出臺了2000年議程,在歐盟共同農業政策改革議案中,提出要注重產品質量,即在政策改革中充分考慮消費者所關心的食品質量與安全問題、環境保護和動物福利問題。同時,環境保護措施也納入共同農業政策。貫穿于白皮書的基本指導思想是,食品安全政策必須建立在綜合、統一的措施基礎之上。
總之,對食品安全的關注,實際上是歐盟借助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來恢復消費者信心,解決內部統一市場矛盾,恢復和提升歐盟在全球經貿中的地位。
二、歐盟新食品法基本內容和特點
歐盟新食品法是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頒布的重要法規,強調了關于食品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明確了歐洲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的基本職責以及有關食品安全的管理程序。食品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五個方面:食品安全必須考慮整個食物鏈;風險分析是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礎;所有食品生產與經營者必須對食品安全負責;產品必須在所有食物鏈環節中具有可追溯性;消費者有權從公共機構獲取準確的食品安全信息。
(一)新食品法基本內容
全部法律由五章構成,分別就該法的適用范圍與定義,食品法總則,歐洲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快速警報系統和風險管理以及有關程序和其他條款做出了規定和描述。
食品法關注的重點領域是食品衛生,動物健康和福利,飼料,污染物和殘留,添加劑、調料、標簽,新型食品以及轉基因食品等。根據歐盟食品安全白皮書要求,自白皮書正式發表后的幾年內,84項具體行動方案要逐步得到實施,作為新食品法框架內容的具體實現。就具體法規制修訂來看,涉及飼料,動物健康,動物副產品,食品衛生,食品添加劑,轉基因與新型食品,食品標簽,農藥殘留等內容。近四年過去,其中大部分計劃已經完成,也就是說,歐盟大量的涉及食品質量與安全的專項法規得到改進和加強。
(二)新食品法基本特點
歐盟對新食品法給予了高度重視并為新食品法最終出臺做了大量準備工作,從其出臺背景和內容看,新食品法具有許多值得關注的特點:
第一,歐盟食品安全法的誕生具有特殊的社會與經濟背景,反映出歐盟內部市場發展和對外貿易發展的客觀需要,因此該法的出發點與重點具有明確的針對性,強調對食品安全風險與危機的有效預防和遏制,強調促進消費者信心的恢復。
第二,該法又是一部綱領性法規,更強調原則要求和框架構建,其中并未對關系食品與飼料安全方面的所有方面、環節與措施做出細致規定。大量的相關單項(專項)或綜合性關系食品安全的法規與條例都要根據此法做出相應的修訂和完善(在白皮書附件的多項行動方案中體現)。
第三,該法對食品的定義做出了較為廣泛的規定,同時明確將飼料也納入了食品安全管理的范疇,這是該法的一個重要特征之一。可見,飼料原料來源與加工等對食品安全具有不可回避的潛在風險。這實際上是對歐洲在過去一段時期爆發嚴重食品安全危機的回應。
第四,該法的核心意圖是將食品安全管理明確放大到食物鏈的全過程,覆蓋所有的生產與經營環節。從“農場到餐桌”的理念由歐洲人最早提出并在該法中得到明確體現。這是食品安全管理原則的重要改進,是適應食品生產規律的重要措施,它表明食品安全越來越需要一種系統、綜合性管理。
第五,該法對食品安全和飼料安全的含義分別做了嚴格的規定,如什么樣的食品或飼料是安全的或不安全的。同時,對可追溯制度的建立做出了規定,尤其在面對不安全食品或飼料產品時,規定經營者如何按照必要的程序,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六,實現有效的系統管理,控制食品安全事件與事故的發生,必須首先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這是該法體現的重要內容之一,即食品安全管理要以防為主,通過快速預警系統,實現風險管理,并有緊急事件應對措施,及時處理食品安全事件。
第七,如何對快速預警系統提供技術支持,如何保證食品安全政策的合理性,是該法強調的另一項重要內容。不管是從歐盟食品安全白皮書還是從歐盟食品安全法規,很大篇幅用在強調科學指導的重要意義。運用科學手段搜集、分析信息,及時發現和判斷食品安全風險,制定科學、有效的解決方案,強調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學基礎與內涵,是該法的另一特色。
第八,完成上述工作要有行為主體,這便是歐盟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該機構的建立與職責,在法律層面給予了確認,或者說該機構的身份與功能納入了歐盟食品安全法的框架之內,可見其重要性。這也是歐盟在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改革方面做出的重要嘗試,希望通過建立一個獨立、透明的管理機構,通過其功能的有效發揮,實現消費者對歐盟食品安全信心的重建。
其實,對歐盟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的功能,不能只從其名稱上理解。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該機構的核心工作內容是組織、協調開展科學研究,搜集和分析信息,創建科學網絡,提供科學建議,制定法規政策等。通過風險評估、風險交流與風險管理,提高食品安全危機防范與處理的準確性和有效性。它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執法主體,更像一個食品安全管理的技術支撐機構。
三、歐盟食品安全立法管理發展趨勢
對食品安全采取統一管理措施,強調從農場到餐桌整個食物鏈的全面控制和嚴格監督,已經成為歐盟當局實現食品安全和動植物健康,保證歐盟內部市場正常運轉的重要指導原則。
歐盟不斷改進立法和開展相關行動,尤其自2000以來,歐盟對食品安全條例進行了大量修訂和更新。以食品衛生法規為例,歐盟出臺了許多理事會指令,這些指令又經過了數次修訂,修訂的主要依據是從農場到餐桌的綜合治理,良好的衛生操作規范(GHPs)和HACCP原則等。
2004年歐盟修訂了食品衛生條例(EC)852/2004,動物源性食品特殊衛生條例(EC)853/2004,動物源性產品官方監管組織條例(EC)854/2004,通過2004/41/EC指令廢除了其他原有的食品衛生指令等。
目前,影響歐盟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包括歐盟食品法(EC)No.178/2002,歐盟食品安全與動植物健康監管條例(EC)No.882/2004,以及動物源性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等管理的動物健康條例2002/99/EC。
歐盟食品安全與動植物健康監管條例(EC)No.882/2004是一部側重食品與飼料,動物健康與福利等法律實施監管的條例。它提出了官方監控的兩項基本任務,即預防,消除或減少通過直接方式的或通過環境渠道等間接方式對人類與動物造成的安全風險;嚴格食品和飼料標識管理,保證食品與飼料貿易的公正,保護消費者利益。官方監管的核心工作是檢查成員國或第三國是否正確履行了歐盟食品與飼料法,動物健康與福利條例所要求的職責。
總的來看,歐盟近年來在法律修訂與完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監管措施與方式做了許多改革與探索。可以說,歐盟法規幾乎涉足所有關鍵的領域和環節,下一步工作重點就是在繼續完善有關食品與動物健康等法律法規基礎上,協調好歐盟對成員國食物生產與銷售的統一管理,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與跟蹤。不僅做到有法可依,更重要的要做到有法必行,行法必果。
實際上,歐盟是在構建食品安全的戰略性框架,并通過四個方面促成這個框架的完成:制定食品與飼料安全法規,提供統一管理標準;建立獨立的科學咨詢體系,加強風險分析力度;加強法律監管措施,保證法律實施效果;增加食品與飼料質量安全信息的透明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對我國食品安全管理的啟示
歐盟食品安全管理立法的變化,不僅將對歐盟及其成員國內部的食品生產、流通產生重要影響,也將對第三國向歐盟出口動植物及相關產品產生不同程度影響。中國是歐盟重要的農產品出口目標市場,有必要對此進行全面、深入研究,做好預警分析和提出前瞻性應對措施。
歐盟新的食品法對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實現法制化管理,尤其對正處于準備階段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框架設立,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關注和研究:
立法管理應遵循“從農場到餐桌”的整個食物鏈綜合管理的指導思想,強調系統性與協調性。
立法結構應具有前瞻性,講究嚴密的科學基礎,對食物鏈所有環節都有相應的法規或條例規定。
立法核心應考慮農產品安全預警與快速反應體系,引入風險分析與管理,預防為主。
依法保證科學分析與信息交流咨詢體系的建立并保持獨立性,提高信息搜集的客觀性、準確性,保證決策程序的透明性、有效性。
通過立法明確執法主體,建立、完善中央政府與省地政府農產品安全監管協調機制,分清職責,依法管理,注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