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引導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生產、經營和使用,保障農業生產安全,科學界定和積極推廣優良新品種,推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維護育種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浙江境內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按自愿原則進行認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非主要農作物是指國家和我省已確定的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西瓜等8類主要農作物以外的糧食、油料、麻類、糖料、蔬菜、果樹(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樹、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桑樹、煙草、中藥材、草類、綠肥、食用菌等作物。
第二章品種認定委員會
第四條省農業廳設立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負責浙江省轄區內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
第五條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品種認定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員會委員一般15人左右,每屆任期五年。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副處級以上職務。
第六條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在浙江省種子總站設立辦公室,負責品種認定日常工作,辦公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條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下設蔬菜瓜果、旱雜糧油、桑茶水果、煙麻糖、中藥材、花卉和食(藥)用菌等專業組,各專業組成員由5-7人組成,設組長1名,副組長1名。同時設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專家庫,專家庫由我省非主要農作物的相關專家組成。需要時由辦公室根據認定作物類別隨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專業組,專業組負責對認定作物生產試驗品種進行現場考察審查。
第三章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申請品種認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可以直接向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浙江申請品種認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并在浙江注冊的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機構代理。
第九條從境外引進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和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的認定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申請認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
(二)與現有品種(已受理或認審定的品種)有明顯區別;
(三)遺傳性狀相對穩定;
(四)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五)具有適當的名稱。
第十一條申請品種認定的,應當向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請書。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傳真、聯系人、電話號碼;如屬代理申請,必須提供委托書;
(二)品種選育或引進的單位或個人;
(三)作物種類和品種暫定名稱。品種暫定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已在外省審定的品種名稱不能變更;
(四)建議試驗的區域和品種栽培要點;
(五)品種選育或引種試驗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親本的血緣、選育方法、世代特征特性描述;
(六)品種(含雜交親本)特征描述以及標準圖片。
第十二條 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書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應當受理。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個月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愈期未答復的視同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駁回申請。
第四章品種試驗
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的品種需要進行品種試驗,品種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具體方案視不同作物類別由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制訂。
第十四條 抗逆性鑒定、品質檢測結果以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指定的測試機構的結果為準。
第十五條每一個生產周期試驗匯總結果完成后10日內,辦公室應當將品種試驗結果告知申請者。
第十六條 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業組進行現場考察審查。專業組現場考察審查對品種試驗、示范現場進行評議,并向品種認定委員會提出品種認定意見。
第五章認定和公告
第十七條對于完成試驗程序的品種,并通過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專業組考察審查,由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進行認定。
第十八條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到會委員達到委員會委員總數的2/3以上會議有效。根據認定標準,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超過該委員會委員總數的1/2以上的品種,通過認定。
第十九條認定通過的品種,由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分類編號,編號為浙江省簡稱、作物種類簡稱、年號、序號,其中序號為三位數。由省農業廳頒發證書、發布認定公告。
第二十條認定未通過的品種,由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在10日內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提出重新認定。品種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20日內予以答復是否受理重新認定。
第二十一條通過認定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由省品種認定委員會專業組提出建議,經省品種認定委員會審核同意后,撤銷認定,并由省農業廳公告。
第二十二條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認定標準,由省種子總站組織相關專家制定,報省農業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有關試驗和認定費用由申請者承擔。
第六章監 督
第二十四條承擔品種試驗的單位及有關人員未經申請者同意,不得將試驗種子擴散。
第二十五條從事品種試驗和申請品種認定的單位弄虛作假的,三年內取消申報品種認定資格。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