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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基本標準(一)


    【發布日期】:2004-11-08  【來源】:中國食用菌
    【核心提示】:引言1.有機農業和加工的原則性目標2.基因工程3.作物生產和畜牧養殖的基本要求4.作物生產5.畜牧養殖6.水產品養殖(草案)7.食品加工

    引言

    1.有機農業和加工的原則性目標

    2.基因工程

    3.作物生產和畜牧養殖的基本要求

    4.作物生產

    5.畜牧養殖

    6.水產品養殖(草案)

    7.食品加工和操作

    8.紡織品加工(草案)

    9.森林管理(草案)

    10.標簽

    11.社會公平

    在過去幾十年里,隨著新的知識、機械和化學工業的發展,農業發生了質的變化。雖然農業產量得到了很大提高,但農業生產也產生了很多負影響。

    與此同時,有良好生態和環境意識的農民已經開發出了他們認為在生態友好和可持續的農業耕作方法和過程。這種農業系統以土壤、植物、動物、人類、生態系統和環境的動態相互作用為基礎。這種農業系統的目標是增強自然生命循環,而不是去壓抑自然。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當地可獲得資源的數量和質量。

    如今我們稱這些農民為有機農民,他們已經向世界證明:他們的農業系統與其他農業系統是有顯著區別的。

    而且,他們的農業系統更有競爭性,能夠在減少副作用的同時為人類提供優質農產品。當有機農業的產品進一步進行加工時,基本的要求是保持其重要的內在質量。因此,應該限制加工過程,節省能源消糙,盡量減少加工助劑和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有機農業能夠為人類提供一個生態優良的未來。本小冊子描述了有機農業生產和有機加工的原則和理想。

    什么是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IFOAM)的基本標準現在所使用的"IFOAM基本標準"(以下簡稱"基本標準")反映了目前有機農業生產和加工方法的發展水平。

    這些標準不應當做最后的說明,而應該作為在全世界范圍內推動有機農業發展的一項工作。

    IFOAM的基本標準不能直接用于認證?;緲藴蕿槭澜绶秶鷥鹊恼J證計劃提供了一個制定自己國家或地區標準的框架。這些國家或地區的認證標準要結合當地條件,可以比基本標準更為嚴格。當標有有機農業標簽的產品在市場上出售時,農民和加工者必須按照國家或地區體系所制訂的標準操作而且應得到國家或地區的認證。這就需要一個定期的檢查和認證。這種認證體系將有助于確保有機產品的可信度以及建立消費者的信心。

    IFAOM的基本標準同時也構成了IFOAM授權體系(IFOAMAccreditationProgramme)運作的基礎。IFOAM授權體系根據IFOAM的授權標準和基本標準對各認證體系進行評估和授權。

    除非特別指明是國家認證標準,否則本標準中所設計的標準都是指IFOAM的基本標準。排列該標準的文本分為總原則、建議和標準。標準是認證體系確保必須達到的最低要求。目前可以的偏離以斜體字印刷。

    1.有機農業和加工的原則性目標

    有機農業和加工是以一系列原則和概念為基礎的。這些原則和概念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它們是:

    ?生產足量的高營養、優質食品

    ?以建設性和豐富生活的方式與自然系統和自然循環相互影響和相互作用

    ?要考慮到農業系統較廣的社會和生態影響

    ?在農業系統中鼓勵和增強生物循環,包括微生物、土壤動植物區系、植物和動物

    ?開發有價值的、持續的水產系統

    ?維持和提高土壤的長期肥力

    ?維持農業系統及其周圍環境的遺傳多樣性,包括植物和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

    ?促使健康地使用和正確地保護水、水資源和其中相關的所有生物

    ?有當地組織的農業系統中盡量使用可再生資源

    ?創造作物生產和畜牧生產之間的協調平衡

    ?向所有牲畜提供能夠讓其按天生行為進行生產的條件

    ?減少所有形式的污染

    ?用可再生資源加工有機產品

    ?生產可完全生物降解的有機產品

    ?生產使用期長、優質的紡織品

    ?允許每個人參與有機農業生產,以及擁有能滿足其基本需求的有質量的生活,從工作中獲得足夠的收益和滿足(包括安全的工作環境)

    ?向社會公正、生態負責的全方位的有機農業生產、加工和營銷體系邁進。

    2.基因工程總原則在有機生產和加工中不能存在基因工程。

    定義

    基因工程是一系列分子生物技術(比如重組DNA)引起的,植物、動物、微生物、細胞和其他生物單元的基因

    物質被某種方法或方式進行了改變,而且這種改變不屬于自然繁殖或自然重組。

    標準

    2.1有機認證組織應該制定標準,盡最大措施確保在有機生產和加工中沒有轉基因生物或材料,這些措施包括有關的文件和文字證明。

    3.作物生產和畜牧養殖的基本要求

    3.1轉化要求

    總原則

    有機農業意味著發展一個有生命力的、持續性農業生態系統的過程。從開始進行有機農管理到作物和/或畜牧業生產被認證為有機農業的時間稱為轉化期。

    建議為了達到農業生態系統功能的最優,作物生產和畜牧養殖的多樣性應完善管理,以便農場內的所有組分都能相互作用。

    轉化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農場可以逐步完成轉化。

    作物生產和畜牧養殖應完整的向有機管理轉化。

    農場主應擁有一個清楚的如何向有機農業轉化的計劃。必要時,該計劃應予更新。轉化計劃將涉及相應標準的所有方面。認證機構應制定標準以保證在生產、文件記錄等方面對不同的農場系統清楚的分開。標準還應該決定如何避免投入材料的混合。

    標準

    3.1.1在轉化期內有機標準的要求都應該達到。標準的所有方面從轉化期開設就適用。

    3.1.2在農場/項目被認證以前,檢查應該已在轉化期內完成。轉化期的計算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算起,或從最后一次使用不允許使用的材料算起,但不論按哪種方法計算,都應充分證明從轉化期開始標準的要求已經達到。

    轉化期長度請參考4.2和5.2。

    3.1.3當標準的所有要求已經滿足了多年而且可以用多種方式證明,完全的轉化不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檢查應在收獲以前合適的時間進行。

    3.2平行生產

    總原則

    整個農場,包括畜禽,應該在一段時間內根據標準進行轉化。

    建議

    對不同農作系統,在生產和文件上應清楚的隔離和分開,對此認證機構制定相應的標準。標準應預防投入物質和產品的混合。

    標準

    3.2.1如果整個農場沒有完全轉化,認證機構應確保有機和常規生產嚴格分開,并對整個生產系統進行檢查。

    3.2.2在農場內同時生產常規、轉化期、有機的作物或動物必須明顯分開。

    3.2.3為了確保有機和常規生產清楚的隔離,認證機構應檢查整個生產系統(從生產到最終市場)。見IFOAM授權標準。

    3.2.4如果在農場同時進行有機和常規生產,在常規部分中使用GMO轉基因生物是不允許的。

    3.3有機管理的維護

    總原則

    有機認證的基礎是有機管理的持續性。

    建議

    認證機構只能對那些有長期有機管理可能性的生產進行認證。

    標準

    3.3.1已轉化的土地和動物不能在有機農業和常規農業之間來回改變。

    3.4景觀

    總原則

    有機生產應對生態系統做出有益的貢獻。

    建議

    在以下地區應該合理管理并相互聯系以增進生物多樣性:

    ?粗放管理的草原,例如:沼澤、蘆葦蕩或旱地

    ?在一般情況下,未進行輪作和施肥量較少的所有區域:粗放管理的草地、草甸草原、粗放管理的草場、粗放管理的果園、綠籬、成行的樹籬、樹群和/或灌林叢、以及森林線

    ?生態富有的休閑地或可耕地(無投入物)

    ?生態多樣化的(廣闊的〉土地邊緣

    ?在集約的化農業生產和漁業生產中尚未利用的水系、水池、溫泉、溝渠、濕地、沼澤地和其他水源豐富的區域

    ?擁有雜草植物區系的區域

    認證機構應該制定農場面積最低百分比的標準,以維持生物多樣性。

    標準

    3.4.1認證機構應制定景觀和生物多樣性標準。

    4.作物生產

    4.1作物和品種的選擇

    總原則

    所有種子和植物材料都應是認證為有機的。

    建議

    栽培的類型和品種應該適應土壤和氣候條件,對病蟲害有抵抗力。

    在選擇品種時基因多樣性以予以考慮。

    標準

    4.1.1如果可以得到有機的種子和種苗,生產上就必須采用。認證機構應

    該制定時間限制要求使用認證的有機種子和種苗。

    4.1.2如果沒有認證的有機種子和種苗,應使用未經化學處理的常規材料。

    如果沒有其他的替代措施,可以使用化學處理的植物材料。認證機構應該對例外情況做出具體規定,對使用化學處理的植物材料的時間也應該制訂限制。

    4.1.3不準使用遺傳工程生產的種子、花粉、轉基因植物或植物材料。

    4.2轉化期長度

    總原則

    有機管理系統的建立以及土壤肥力的維護需要一個過渡時期即轉化期。轉化期時間不一定非得足夠長以改善土壤肥力以及重新建立生態系統的平衡,但應該是為達到這些目標開始采取行動的時間。

    建議

    轉化期長度應考慮到:

    ?土地過去的使用情況

    ?生態條件

    標準

    4.2.1在標準的要求都得到滿足時,在生產周期開始前至少有12個月的時間滿足了基本標準要求的植物才能夠被認證為有機農業植物產品。在第一次收獲之前至少有18個月的時間是按照標準要求進行管理的多年生植物(牧場和草地除外)才能夠被驗證為有機農業植物產品。牧場、草地及其產品在有機管理12個月后可以被認證為有機產品。

    當認證機構能夠得到3年或3年以上沒有使用禁用材料的相關文件時,則在申請后12個月得到認證。

    4.2.2認證機構有權根據過去對土地的使用情況和環境條件延長轉化期。

    4.2.3認證機構可以允許在生產周期開始前至少有12個月的時間滿足了標準要求的植物以"轉化期有機農業產品"或一種類似的描述在市場上銷售。

    4.3作物生產中的多樣性

    總原則

    在園藝、耕作、林業生產中,作物生產的基礎是考慮周圍及自身的機構和土壤肥力,在盡量減少養分損失的情況下提高多樣性。

    建議

    作物生產的多樣性可以由以下措施綜合實現:

    ?包括豆科植物在內的多樣輪作

    ?在1年內盡可能利用多種植物種類覆蓋土壤

    標準

    4.3.1在合適的情況下,認證機構應該要求在合適的時間和地點內獲得多樣性,在維持或改善土壤肥力、有機質、生物活性以及土壤健康的情況下,充分考慮蟲、草、病及其他害蟲的壓力。對于非多年生作物,一般通過但不局限于作物輪作實現。

    4.4施肥政策

    總原則

    應該將足量的微生物、植物和動物可生物降解材料歸還到土壤中,以增加或至少維持土壤的肥力和生物活性。

    有機農場內生產的微生物、植物和動物可生物降解材料應該成為施肥計劃的基礎。

    建議

    施肥政策時應盡量減少養分流失。

    應避免重金屬和其他污染物質的積累。

    非人工合成的礦物肥料和購買的生物肥料應該作為補充物而不是養分循環的替代。

    應在土壤內維持足夠的pH值。

    標準

    4.4.1微生物、植物和動物可生物降解材料應該成為施肥計劃的基礎。

    4.4.2認證機構應根據當地條件和作物的特性,對投入的農場內的微生物、植物和動物可生物降解材料的總量進行控制。

    4.4.3在有污染危險的情況下,認證機構應制定標準以限制動物肥料的過度使用。

    4.4.4從農場外引入的材料(包括堆肥)應符合附件1和2的要求。

    4.4.5除非含有人糞尿肥料的衛生條件符合要求,否則不能使用到人吃的蔬菜上。認證機構應制定明確的衛生要求和措施以防止病蟲卵和其他傳染性物質的傳染。

    4.4.6礦物肥料只能是以碳為基礎的肥料的補充。只有其他肥力管理措施最優化以后才允許使用。

    4.4.7礦物肥料應按照其本來的自然組成使用,不允許用化學的方法使其更容易溶解。

    認證機構應對例外情況做出詳細規定,且例外情況不包括含氮的礦物肥料

    4.4.8認證機構應對礦物鉀肥、鎂肥、微量元素肥料的使用做出規定,以防止重金屬或其他不需要物質的積累,比如礦渣、礦物磷酸鹽以及生活將泥(見附件1和附件2)。

    4.4.9智利硝石以及所有的人工合成的氮素肥料包括尿素都不允許使用。

    4.5病蟲草管理(包括生長調節劑)

    總原則

    有機耕作應該保證由于病蟲草害造成的損失最低。重點采用適應當地環境的作物和其他品種、平衡的施肥計劃、有較高生物活性的土壤、合適的輪作、間作和綠肥等措施。

    生長和發育應自然發生。

    建議

    病蟲草的控制應通過一系列栽培技術以限制其發展,如合適的輪作、綠肥、平衡施肥、早播、覆蓋、機械和干擾害蟲的發育循環。

    病蟲害的天敵應通過合適的生境管理來保護,如籬笆、寄居場所等。

    害蟲的管理應通過限制害蟲的生態需求來調控。

    標準

    4.5.1從當地植物、動物和微生物獲得的控制病蟲草害物質可以使用。如果生態系統或有機產品的質量有可能受到影響,應采用評價有機農業(見附件3)外來材料的程序或其他標準判斷是否可以使用這些物質。有商標的產品也應該進行評價。

    4.5.2可以使用熱、物理措施控制病蟲草害。

    4.5.3利用熱消毒措施來控制病蟲害只能限于合適的輪作或土壤更新可以及時進行的土壤。且許可應有認證機構對具體情況進行具體處理。

    4.5.4在用于有機生產以前,所有的常規耕作使用的器具應合理清洗以避免物質殘留的污染。

    4.5.5不允許使用人工合成的除草劑、殺菌劑、殺蟲劑和其他農藥。病蟲草害控制允許使用的材料。

    4.5.6不允許使用人工合成的生長調節劑和染色劑。

    4.5.7不允許使用基因工程生物或產物。

    4.6污染控制

    總原則

    應采用各種相關措施減少農場外來和內部的污染。

    建議

    如果存在污染危險或懷疑有污染的危險,認證機構應制訂標準規定重金屬和其他污染物質的最大使用量。

    重金屬和其他污染物的污染應該予以控制。

    標準

    4.6.1如果有理由懷疑污染,認證機構應確保對相關產品和可能的污染源(土壤和水、大氣和投入物質)進行檢測以確定污染的水平。

    4.6.2對于保護性結構設施、薄膜覆蓋、剪毛、捕蟲、飼料青貯等,只允許使用聚乙烯、聚丙烯和其他多碳化合物。使用后應將其從土壤中清除,且不得在農田中燃燒。不準使用聚氯乙烯塑料產品。

    4.7水土保持

    總原則

    土壤和水資源應按照可持續方式管理。

    建議

    應采取各種措施避免水土流失、土壤鹽堿化、過度和不合理利用水資源以及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

    標準

    4.7.1應盡可能減少利用有機質燃燒、秸秤焚燒的方法對土壤進行清潔。

    4.7.2禁止對原始森林進行清伐。

    4.7.3應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4.7.4禁止對水資源的過度開發和利用。

    4.7.5認證機構應制訂合適的載畜量,以防止土地退化和對地下水及地表水的污染。

    4.7.6應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和水的鹽堿化。

    4.8非栽培植物和蜂蜜的采集

    總原則

    采集行為應對保護自然區域有積極作用。

    建議

    進行產品采收時,應注意對生態系統的可持續性維護。

    標準

    4.8.1只有從穩定的、可持續的生長環境中采收的野生產品才能被認證為有機產品。采收行為不能超過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產量或對動植物品種的生存造成危害。

    4.8.2只有從明確的地區采收的產品才能被認證為有機產品,且該地區沒有被禁用物質污染,能夠被檢查。

    4.8.3采收區應距常規農業、污染源一定的距離。

    4.8.4進行產品采收的人員應明確其身份,且他們應對采收區非常熟悉。

    5畜牧養殖

    5.1畜牧養殖管理

    總原則

    畜牧養殖的管理技術應根據飼養動物的心理及行為特性而定。包括:

    ?動物應被允許從事基本的行為活動

    ?所有管理技術,包括生產水平以及生長速度等都應根據動物健康和動物福利而定

    建議

    基于動物權利的考慮,動物規?;蚍N群數量不應對動物的生理行為有負面影響

    標準

    5.1.1認證機構應保證動物環境的管理充分考慮動物的行為需要,且保證:

    a.足夠的自由活動

    b.根據動物需要足夠的新鮮空氣和晝夜時間

    c.按照動物需求防止過度日照、溫度、雨和風的干擾

    d.根據動物需要提夠足夠的躺/臥區域,對所有需躺臥的動物,應提供天然墊料

    e.根據動物需要可以充分接觸新鮮用水和飼料

    f.按照動物生物及行為需要提夠足夠設施,以便動物充分表現其行為

    g.對人和動物健康有可能造成影響的合成材料不能用于建筑或生產設備

    h.家禽、兔群及豬不能在籠內飼養

    5.1.2應根據動物類型、年齡及其他認證機構確定的因素,為動物提供開闊的空氣和/或放牧空間。

    認證機構可以對以下情況允許例外:

    a.某種農場或生存結構可以保護動物智力

    b.利用場外新鮮飼草喂養動物對于土地可以比放牧更持續的利用,同時動物福利不能受到損害

    5.1.3不允許畜牧養殖系統沒有土地。

    5.1.4當利用人工措施延長自然日照時間時,認證機構應根據類型、地區條件和動物健康等因素限制最長照射時間。

    5.1.5群養動物不允許單獨放養。

    認證機構可以對雄性動物、小規模飼養、害病動物或即將生產的動物允許例外。

    5.2轉化期長度

    總原則

    有機畜牧養殖系統的建立需要一個緩沖時間即轉化期。

    建議

    包括畜禽在內的整個農場,應根據本標準進行整體轉化。轉化應在一定時期完成。

    代替畜禽應在企業生產開始時引入農場。

    標準

    5.2.1只有農場或農場相關部分轉化至少12個月,且滿足有機動物生產標準一定時間,動物產品才可以按"有

    機農業產品"出售。

    5.2.2認證機構應制訂動物生產應該滿足的時間長度。乳制品和蛋類生產的時間長度不應少于30d。

    5.2.3當有機標準已經滿足12個月后,從轉化開始就在農場的動物的肉制品可以按有機產品出售。

    5.3引入的動物

    總原則

    所有有機動物應在農場系統內生產和養殖。

    建議

    有機畜牧生產不能依賴于常規生產。當進行動物貿易或交換時,最好在有機農場之間或有長期合作的幾個農場之間。

    標準

    5.3.1如果沒有有機動物,認證機構可以按照以下年齡限制允許引入常規動物:

    a.2日齡的肉雞

    b.18周齡的蛋雞

    c.2周齡的其他家禽

    d.斷奶后的6周齡仔豬

    e.經過初乳喂養且主要飼喂全奶的4周齡幼牛

    認證機構應制訂時間限制(最晚不超過2003年12月31日),以對每種動物都實施從受孕就開始的有機動物計劃。

    5.3.2從常規農場引入的育種動物的數量每年不能超過農場同類成年動物的10%。

    認證機構可以對以下超過10%的情況允許例外:

    a.不可遇見的自然災害或人為災害

    b.農場擴大

    c.在農場內建立一種新的動物生產

    d.小規模生產

    5.4品種和育種

    總原則

    應根據當地條件選擇品種。

    育種目標不能對動物自然行為有抵觸,且對動物健康有幫助。

    建議

    育種不能包含那些使農場依賴于高技術和資金集約生產的方法。

    繁殖方法應是自然的。

    標準

    5.4.1認證機構應保證育種系統采用的品種水平可以自然受精和生產。

    5.4.2允許人工授精。

    5.4.3不允許胚胎移植。

    5.4.4除非是基于醫療原因且在獸醫指導下,否則不允許進行激素發情處理以及引產。

    5.4.5不允許使用基因工程品種或動物類型。

    5.5去勢

    總原則

    動物的個性特點應得到充分尊重。

    建議

    應選擇不需要去勢的品種。

    去勢的例外應保證對動物的損傷降到最低。

    標準

    5.5.1不允許去勢。

    認證機構可以允許以下例外:

    l閹割

    l羔羊斷尾

    l去角

    l上鼻圈

    應盡量減少損傷,需要時可采用麻醉劑。

    5.6動物營養

    總原則

    動物應用100%的優質有機飼料飼養。

    所有飼料應來源于農場本身或在本地區內生產。

    飼料組成和方式應根據動物按其自身的飲食習慣和消化需求而定。

    建議

    飼料應根據動物的營養需求平衡搭配。

    應使用有機食品加工系統的產品。

    有機畜牧養殖系統不允許采用染色劑。

    標準

    5.6.1認證機構應制訂飼料和飼料配料的標準。

    5.6.2飼料的主要組成(至少50%)應來自農場內部或從本地區其他有機農場引入。

    認證機構可以根據當地條件允許例外,認證機構應制訂實施的時間限制。

    5.6.3在計算飼料組成時,農場第一年有機管理生產的飼料可以按有機計算,這只適用于農場內部喂養的動物,且飼料不能按有機產品出售。

    5.6.4動物應采用100%的有機飼料喂養。如果證明不能從有機農場獲得飼料,認證機構可以允許農場動物消耗的飼料有一部分從常規農場來。這部分飼料的最大比例按下面的規定,且按每個動物的平均飼料組成。

    數據應以全年為時間段進行計算。

    反芻動物(干物質)15%

    非反芻動物(干物質)20%

    從2002年起,比例應降到:

    反芻動物(干物質)10%

    非反芻動物(干物質)15%

    認證機構可以允許以下例外:

    a.不可遇見的自然或人為事件

    b.極端氣候或天氣條件

    c.早期的有機農業地區

    5.6.5下列材料不能用于添加到飼料中,且無論什么情況不允許喂養農場動物

    a.人工合成生長調節劑或催生長劑

    b.人工合成鎮靜劑

    c.防腐劑(除非用于加工輔料)

    d.人工染色劑

    e.尿素

    f.對反芻動物飼喂農場動物廢料(如屠宰場廢物)

    g.即使經過技術加工的糞便及其他肥料(所有的排泄物)

    h.經過溶劑處理(如乙烷〉、提取(豆粉或油菜籽)或添加其他化學物質的飼料

    i.純氨基酸

    j.基因工程生物或產品本身

    i上述內容包括有機和常規飼料。

    5.6.6如果數量、質量允許,應使用天然的維生素、微量元素和添加物質。

    認證機構應對使用的人工合成后或費天然形態的維生素、礦物質做出規定。

    5.6.7所有反芻動物每天都能吃到粗飼料。

    5.6.8以下飼料防腐劑可以使用:

    a.細菌、真菌和酶

    b.食品工業的副產品(如糖蜜)

    c.植物產品

    在特殊天氣條件下可以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學防腐劑。認證機構應對人工合成的或非天然形態的物質的使用,如乙酸、蟻酸、丙酸、維生素和礦物質等做出規定。

    5.6.9認證機構應根據相應動物品種的自然行為,制訂最低斷奶期。

    5.6.10哺乳動物的幼畜應喂養有機奶品,且最好從本品種來。

    在緊急情況下,認證機構可以允許使用非有機農場系統來的乳品或乳品替代物,只要這些材料不含誘抗生素或人工合成的添加劑。

    5.7獸醫

    總原則

    管理措施應以動物健康為方向,實現動物對疾病和傳染的最大抵抗力。

    患病或受傷的動物應馬上給予妥善治療

    建議

    應優先使用天然藥品和方法,包括順勢療法,ayurVedic藥、針灸等。

    一旦發現疫病,應查找病因,并通過改變管理措施防止將來的重新發生。

    如條件許可,認證機構應根據農場的獸醫紀錄做出規定以減少獸藥的使用。

    認證機構應制訂藥品清單和停藥期。

    標準

    5.7.1動物健康是選擇疾病治療方法的基本出發點。如果沒有合適的方法,可以允許使用常規獸醫措施。

    5.7.2如果使用了常規獸醫藥,停藥期應至少是法定期限的2倍。

    5.7.3不允許使用下列材料:

    a.人工合成促生長劑

    b.以促生長或抑制生長為目的人工合成物質

    c.除非用于個體動物繁殖疾病,否則不允許使用激素發情處理和同期發情

    5.7.4只有當對本地區疾病充分了解,且這些疾病用其他管理措施不能控制時才進行防疫,認證機構應做出使用防疫的具體規定。

    a.法律規定許可的防疫是允許的

    b.禁止使用基因工程防疫

    5.8運輸和屠宰

    總原則

    應減少運輸和屠宰對動物的影響。

    運輸距離和次數應盡量減少。

    對各種動物使用合適的運輸方法。

    建議

    運輸期間應定期對動物檢查。

    根據天氣和時間運輸期間應對動物喂水和飼料。

    對動物的影響應盡量減少。特別是:

    a.動物對死亡屠殺過程中動物的接觸(眼、耳、聞等)

    b.現存群體的連接

    c.休息時間以釋放壓力

    動物放血到死亡前應先致昏,致昏工具的工作質量應良好??梢愿鶕煌幕晳T對致昏做出例外規定。

    如果動物未致昏就放血,屠宰過程應在安靜環境進行。

    標準

    5.8.1在運輸和屠宰的不同階段有專人負責動物健康。

    5.8.2在運輸和屠宰期間的操作應盡量安靜、溫柔,電棒等工具不允許使用。

    5.8.3認證機構應根據以下因素制訂運輸和屠宰標準

    a.對有關的動物和人的影響

    b.動物的舒適度度

    c.裝卸

    d.不同種類和性別動物的混合

    e.運輸方式和操作工具的質量和適用性

    f.溫度和相對濕度

    g.饑餓和饑渴

    h.不同動物的不同需求

    5.8.4運輸前和運輸期間不允許使用化學合成的鎮靜劑或興奮劑。

    5.8.5在各個階段每個動物或每群動物應該可以辨識。

    5.8.6如用車輛運輸,運至屠宰場的時間不能超過8h。

    認證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允許例外

    5.9養蜂

    總原則

    采蜜區應是有機或野生的,且盡可能多樣化滿足蜂群的養分需求和健康。

    供應的飼料應當全部是有機。

    養蜂是畜牧養殖的一部分。其總原則也同樣適用。

    建議

    對蜂群的飼喂應當看做是為克服氣候原因導致的飼料短缺而采取的例外措施。

    如蜜蜂放養于野生地區,應考慮當地昆蟲的種群數量。

    標準

    5.9.1蜂箱應位于有機管理的或天然的地區,不能距離使用過化學農藥的農田很近。

    認證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允許例外的規定

    5.9.2蜜蜂喂養應在最后一次收獲后且花粉飼料可以供應前。

    野生或有機認證的飼料應占全部飼料至少90%。

    糖可以用來飼喂蜜蜂以利于其冬眠和幼年蜂群的形成。如果沒有有機糖可以用常規糖。認證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做出例外規定。對于一些不可預知的嚴重的自然和人為情況課指定特殊的時間限制和條件要求。

    5.9.3基礎蜂巢應用有機蜂蠟制造。

    5.9.4每個蜂巢應由天然材料制成。禁止使用有潛在毒性的建筑材料。

    5.9.5滲透性材料不能用于蜂巢,因為可能產生蜂蜜的滲漏吸收死蜂導致的殘留物散布。

    5.9.6不允許剪翅。

    5.9.7不允許人工授精。

    5.9.8養蜂中不允許使用獸藥。

    在蜂群中工作時(如采收),不允許使用禁用的驅避劑。

    5.9.9如為了疾病控制以及蜂巢消毒,可用以下物質:

    a.苛性蘇打

    b.乳酸,草酸,醋酸

    c.蟻酸

    d.硫磺

    e.醚

    f.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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