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行業自律、互律機制的正常運行,規范鮮香菇出口經營秩序,遏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效逾越國外市場技術性貿易壁壘,保障我國菇農、生產出口企業、行業和國家利益,確保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鮮香菇出口企業會議達成如下同行協議:
一、鮮香菇出口行業組織機構
鮮香菇出口行業協調機構隸屬于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商會”),秘書處設在商會茶土部。
二、鮮香菇出口同行協議價制訂、調整程序
在充分征求鮮香菇出口會員企業意見的基礎上,協調組制定和調整鮮香菇出口同行協議價(附件a),鮮香菇出口協調組會員大會(也可采用通訊形式)通過后執行。
三、申辦預核簽章有關手續
(一)審核內容:
1、出口合同中與價格條款有關的項目;
2、交納鮮香菇出口自籌行業發展資金銀行回執;
3、交納商會簽章服務工作工本費銀行回執。
(二)申請和辦理
1、出口企業在報關前,應將出口合同、交納行業資金證明等材料復印件郵寄或送達商會。對于申請加急辦理的出口合同也可采用傳真方式提供上述材料。
2、在出口企業申報材料齊全,并經商會審核符合“鮮香菇出口同行協議價格”的情況下,商會在出口合同上加蓋“出口價格預核專用章”。同時,應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的2個工作日內將簽章后的出口合同寄送申報企業(以寄出時間為準)。
3、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口合同,商會不予簽章,并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的2個工作日內以傳真形式通知申報企業。
4、出口企業到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時,海關憑加蓋“出口價格預核專用章”的出口合同放行。對于未經商會預核簽章的出口合同,海關不接受申報。
5、經商會預核簽章的出口合同有效期為1個月,如發貨期超過有效期限,出口企業應重新按上述程序辦理預核簽章手續。
四、行業自律、互律機制
鮮香菇出口協調組監事會負責鮮香菇出口企業涉嫌違規的核查。2004年11月24日鮮香菇出口協調組會議通過如下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罰:
1、下列行為認定為違規行為:
1)低于行業協議價出口鮮香菇;
2)以低價競爭的不正當手段爭取其它出口企業的客戶(報價低于被競爭企業價格的8%);
3)鮮香菇出口成交合同存在欺詐、造假情況;
4)成交合同未在秘書處備案,或以其它商品編號出口鮮香菇;
5)不向秘書處提供所要求的有關單證或造假單證以及不配合、拒絕接受監事會核查;
6)其它被認定的違反行規行為。
2、核查程序
1)每季度結束,秘書處將根據中國海關統計,結合進口國海關統計,對低于同行協議價出口的企業的報關合同等相關單證進行調查;
2)被調查企業必須接受和配合秘書處提供相關單據等調查要求;被調查企業可向秘書處報申辯材料;
3)為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秘書處保密被調查企業的公司名和客戶名,調查結果將上報監事會,由監事會認定違規程度,經理事會和會員大會通過后進行相應行業處罰;
4)秘書處鼓勵并接受企業舉報,并保密舉報企業名稱;
5)處罰期滿,違規企業向秘書處提交書面申請,秘書處核實后,報監事會和會員大會通過后取消處罰。
3、處罰辦法
對違規行為,由協調組監事會提出處罰決定,經理事會和會員大會同意,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1)行業通報批評;
2)罰金;
3)列入行業黑名單,視程度暫停該企業三個月、六個月直至一年的鮮香菇出口預核簽章;
4)情節嚴重的,將報請政府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5)對存在欺詐或配合國內鮮香菇出口企業規避行業管理的國外客戶,協調組將在業內予以通報,列入黑名單,并不予辦理預核簽章手續,禁止國內鮮香菇出口企業與其成交,保護國內企業利益不受侵害。
4、保證行業自律、互律機制的正常運行,方便企業出口,2004年11月24日鮮香菇出口協調組會議決定:
建立鮮香菇出口行業自籌資金管理制度(見附件b);
解釋權歸鮮香菇出口協調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