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授予全國食用菌基地榮譽
稱號的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和鼓勵全國食用菌基地規范化管理,維護食用菌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食用菌生產安全,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食用菌基地榮譽”稱號,是指經過創建,達到規定條件的全國性或區域性的食用菌基地,并經中國食用菌協會批準掛牌授予的榮譽稱號。
第三條 榮譽稱號主要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等稱號。其申報與管理遵循“自愿申報、達標授牌、動態管理”的原則。其他稱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四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食用菌基地,均可申報“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稱號:
?。ㄒ唬┓蠂蚁嚓P法律法規和農業產業政策的要求。
?。ǘ┗厥秤镁a具有一定規模和數量。食用菌總產量(按鮮品計)達到5萬噸(縣),或總產值達3億元(縣);以單個品種命名的“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單一品種總產量位居全國前列。
?。ㄈ┦侨珖騾^域性的食用菌主要品種集散地,具備集中交易功能。在當地有較大影響。集散地能夠在誠信經營、優質服務等方面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ㄋ模┚哂蟹€定的食用菌生產技術隊伍和可持續發展的菌業資源。
?。ㄎ澹┊數攸h政領導重視,政府把食用菌產業作為本地重點發展產業,并在政策和經濟上有一定支持。主管部門設有組織和指導機構,有較完善的食用菌產業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與控制制度,本轄區食用菌生產規范,產品質量好。
(六)相關的基礎設施基本健全,能夠采取有效措施,為食用菌生產者和經營者提供科技和產業信息、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務。
(七)至少有兩個食用菌龍頭企業,其經營業績和社會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事故發生,并經中國食用菌協會信用評價達A級以上等級。
?。ò耍┰诖龠M全國或區域內食用菌科技進步和產業發展,增強全國或區域內食用菌生產綜合能力,以及在擴大地區間、國家間食用菌技術、文化交流等方面做出過突出貢獻。
第三章申報和審批程序
第五條 申報“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等稱號,原則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或食用菌協會向中國食用菌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谑∈懈骷壥秤镁鞴懿块T和食用菌協會的推薦函;
(二)申請報告(對照申報條件提出);
(三)食用菌集散地或食用菌市場照片;
?。ㄋ模┦秤镁髽I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信用評價等級證書復印件;
(五)基地食用菌管理機構及組成人員名單;
(六)內部各項管理規章文本復印件;
(七)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中國食用菌協會接到“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的申請后,協會秘書處首先進行形式審查和初審,初審合格后征求相關地方協會、行業專家意見,并提出審核意見交協會會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七條 審定通過后,對擬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在中國食用菌協會網上進行公示一個月,無疑義的,授予“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稱號。
第四章“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的扶持
第八條 中國食用菌協會根據情況,組織“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開展合作、交流、考察、培訓以及宣傳推介等活動。
第九條 中國食用菌協會負責對“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的產業發展和運行管理提供指導和咨詢服務,協助制定規范化管理模式,推進全面發展。
第五章“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可以按照中國食用菌協會規定,懸掛全國食用菌基地榮譽稱號如“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標牌和用于宣傳。
第十一條 于每年年底向中國食用菌協會秘書處報送食用菌產業發展情況,及時反映食用菌產品質量、供求等可能影響食用菌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
第十二條 應當不斷健全食用菌產業發展管理制度,完善配套服務設施,加強自律和內部管理,確保食用菌產業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 應當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定期組織開展技術、信息、咨詢、培訓、促銷、連鎖配送等服務活動,提高輻射帶動能力。
第十四條 “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發生主管部門變更管理人員等事項時,應當及時向中國食用菌協會通報。
第六章“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的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 中國食用菌協會負責對“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的日常管理和指導。
第十六條 獲得榮譽稱號的要自覺接受所在地區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十七條 “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的申報和審批一般每年組織一到兩次。
第十八條 “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的復審工作,每五年組織一次。對復審合格的,繼續保留其“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稱號。
第十九條 中國食用菌協會對“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的資格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食用菌協會取消其“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稱號,并予以通報:
?。ㄒ唬┥陥筮^程中弄虛作假,騙取申報資格的;
(二)基地食用菌生產或經營有違法違規經營或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蛯彶缓细竦?。
第二十條 “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稱號被取消的,中國食用菌協會將在網站上公布,兩年內基地不得重新申報。“全國(或中國)食用菌之鄉”、“全國(或中國)×××(食用菌單品種名稱)之鄉”的標牌同時作廢。
第二十一條 中國食用菌協會對開展的評審工作和授予的牌匾收取一定的成本和工本費用。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食用菌協會負責解釋,自2008年6月1日起實施。
二OO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