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定原產地域保護制度的部門規章。涉及原產地域保護制度的立法目的、調整對象、法律原則和有關禁止性規定等內容;但從規定內容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應當是一部“程序法”;該規章主要規定了(一)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及審查批準程序,(二)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及注冊登記程序,具體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確保保護范圍。這項工作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有關地方應當再該保護范圍內提出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
(2)提出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由有關地方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機構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辦公室提出。
(3)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進行形式審查。該工作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辦公室負責實施。
(4)公告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經形式審查合格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機構申請向社會公告。
(5)異議階段。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有異議的,可以再公告后的三個月內,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辦公室提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辦公室在接到異議起一個月內,對異議做出處理。
(6)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進行技術審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辦公室組織相關的專家審查委員會對沒有異議或者有異議但被駁回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進行技術審查。
(7)批準公布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經技術審查合格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予以批準并向社會公布。這標注著國家對該產品正式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保護。
(8)提出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對于國家已正式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保護的產品,生產者需要使用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的,應當向有關地方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機構提出申請。
(9)對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進行初審。這項工作由有關地方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機構負責實施。
(10)對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注使用申請進行初步審核。這項工作
(11)注冊登記并公布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辦公室對經審核合格的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予以注冊登記,并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向社會公布。生產者在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辦公室核準登記后,即標志著可以在其產品上使用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原產地域產品保護。
(12)對獲準原產地域產品保護注冊登記的生產者的監督管理。獲準使用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未按相應國家標準組織生產的,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辦公室撤銷其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
轉貼自:《全國食用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