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進出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從事菌種進出口的單位,除具備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以外,還應當依照國家外貿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從事菌種進出口貿易的資格。
第三十條 申請進出口菌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進口菌種審批表》,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依法辦理進出口手續。
菌種進出口審批單有效期為3個月。
第三十一條 進出口菌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屬于國家允許進出口的菌種質資源;
菌種質量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菌種名稱、種性、數量、原產地等相關證明真實完備;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申請進出口菌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和進出口貿易資格證明;
食用菌品種說明;
符合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為境外制種進口菌種的,可以不受本辦法第二十九條限制,但應當具有對外制種合同。進口的菌種只能用于制種,其產品不得在國內銷售。
從境外引進試驗用菌種及擴繁得到的菌種不得作為商品菌種出售。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菌種種性是指食用菌品種特性的簡稱,包括對溫度、濕度、酸堿度、光線、氧氣等環境條件的要求,抗逆性、豐產性、出菇遲早、出菇潮數、栽培周期、商品質量及栽培習性等農藝性狀。
第三十六條 野生食用菌菌種的采集和進出口管理,應當按照《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農業部發布的《全國食用菌菌種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依照《全國食用菌菌種暫行管理辦法》領取的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失效。